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1年度,884號
PCDM,111,附民,884,2022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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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884號
原 告 楊士慧
訴訟代理人 許雅華
被 告 童宇恩(原名童俊維

蔡欣翰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0年度金重訴字第7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
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
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 湘 瑩

法 官 游 涵 歆

法 官 梁 世 樺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 宮 仕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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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