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1年度,852號
PCDM,111,附民,852,202208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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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852號
原 告 吳佳霖 住桃園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 被 告 史秋巳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號 住新北市○○區○○街0 號0 樓之0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條例等案件(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125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
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
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0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榆富

法 官 鄭琬薇

法 官 梁家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巫茂榮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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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