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1年度,44號
PCDM,111,附民,44,202208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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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44號
原 告 江柏叡
被 告 梁展銘

陳力獻

丁少剛
羅暐晟
居桃園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號0樓之0
蘇郁凱
居桃園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號0樓之0
邱家輝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0年度金訴字第987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
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志中

法 官 薛巧翊

法 官 時瑋辰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喻涵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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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