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附民字第1066號
原 告 賴盈伶
被 告 許沈昌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金重訴字第9號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詳如後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及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換言之,被害人請求損 害賠償之對象如非刑事案件之被告或共同侵權行為人時,其 訴為不合法。又按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 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查被告許沈昌並非本院109年度金重訴字第9號案件之被告, 亦未於上開刑事訴訟程序中經認定係共同侵權行為之人,揆 諸前開說明,原告對被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核屬於法 有違,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此部分之訴,其假 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湘瑩
法 官 梁世樺
法 官 游涵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李宥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