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金訴字第928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冠錡
選任辯護人 閻道至律師
劉興峯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
度偵字第12057號)及移送併辦(111年度偵字第15748號、第203
89號、第21485號、第21962號、第23329號、第23330號、第2277
3號、第22963號、第25148號),被告於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為
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與
辯護人之意見後,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李冠錡幫助犯洗錢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叁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李冠錡依一般社會生活通常經驗,知道無故取得他人金融帳 戶使用與財產犯罪密切相關,具有相當智識程度可以預見提 供不明人士使用名下金融帳戶,將被用以收受詐欺所得,並 足以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去向,竟仍基於幫助詐欺取財、 洗錢的不確定故意,於110年8月中旬,在新北市板橋區國光 公園,以新臺幣(下同)2萬元為代價,將名下中國信託商 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下稱中信帳戶】 存摺、提款卡、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密碼交付「粘迪翔」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使用。不詳之人再意圖為自己不法 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洗錢的犯意,先後向附表一所示之 人施用詐術,致其等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至中信帳戶, 立刻遭轉匯至其他金融帳戶,由不詳之人取得詐欺所得,因 此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去向(詐欺時間、方法、匯款時間 、金額如附表一)。
二、案經附表一所示之人(除黃美淳外)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 清水分局、宜蘭縣政府警察局三星分局、臺南市政府警察局 第六分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高雄市政府警察局 仁武分局報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 辦。
理 由
一、被告李冠錡已經於準備程序與審理對於以上犯罪事實坦承不 諱(本院卷第128頁、第135頁),與附表一所示之人於警詢
證述大致相符(出處如附表二),並有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 料、交易明細各1份(偵15748卷第47頁至第55頁)、附表二 所示非供述證據可資佐證,足以認為被告具任意性的自白與 事實符合,應屬可信。因此,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可以 明確認定,應該依法進行論罪科刑。
二、論罪科刑:
(一)本案論罪法條:
1.被告將中信帳戶交付「粘迪翔」使用,該帳戶被用來作為 不詳之人指示附表一所示之人匯款的工具,並沒有實際參 與施用詐術或是洗錢的行為,因此被告行為所構成的犯罪 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幫助詐欺取財 罪」以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 款、第14條第1項幫助洗錢罪」。
2.又被告貪圖報酬,提供中信帳戶給「粘迪翔」使用(單一 幫助行為),同時觸犯幫助詐欺取財罪、幫助洗錢罪(異 種想像競合),並使不詳之人可以因此對附表一所示之人 行騙,成功進行10次詐欺取財以及洗錢的行為(同種想像 競合),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以幫助洗錢罪處斷(洗錢 罪的最高法定刑比詐欺取財罪還要重)。
3.檢察官雖然只有就附表一編號1所示被害人的犯罪事實起 訴,但是既然附表一編號2至10所示被害人的犯罪事實與 該部分存在裁判上一罪的想像競合關係,並且經過檢察官 移送併辦(111年度偵字第15748號、第20389號、第21485 號、第21962號、第23329號、第23330號、第22773號、第 22963號、第25148號),自然是法院可以審理的範圍(起 訴效力所及)。
(二)被告雖然構成「累犯」,但不必加重處罰: 1.被告因為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簡字第1 353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下稱前案】,並於106年6 月27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的事實,經檢察官當庭主張,並 與被告確認無誤,更與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之記 載相符(本院卷第16頁至第17頁、第129頁、第137頁), 足以認為被告確實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年以內,故意再 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構成「累犯」。
2.但是前案只是單純的施用毒品行為(自殘性質明顯),與 幫助詐欺、洗錢的犯罪類型不盡相同,檢察官又沒有提出 證據說明被告主觀上具有特別惡性或是存在刑罰感應力薄 弱的情況,依據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法院裁量 後認為並無加重被告處罰的必要,只需要於量刑時,在法 定刑之內,進行斟酌即可。
(三)刑罰減輕事由:
1.被告以幫助的意思,參與構成要件以外的行為,屬於幫助 犯,行為危害性相較於直接施行詐術、洗錢的行為人還輕 ,根據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減輕被告的處罰。 2.又被告於準備程序、審理均自白洗錢罪犯行,再依洗錢防 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被告的刑罰。
3.因為被告有多數可以減輕處罰規定的適用,依刑法第70條 規定,遞減之。
(四)審酌被告具有一般智識與社會經驗,對於詐騙案件層出不 窮應該有所認知,卻貪圖不法利益,將名下金融帳戶提供 給不明人士使用,造成他人受有財產上損害,並造成國家 追訴不法金流、查緝犯罪的困難,行為非常值得譴責,幸 好被告最終坦承犯行,對於司法資源有一定程度的節省。 一併考量被告有施用毒品的前科,於審理說自己高中畢業 的智識程度,從事超商工作,月薪約1萬7,000元,與父母 同住的家庭經濟生活狀況,全部被害人的損害一共是91萬 元,只有與被害人黃美淳以10萬元達成調解約定(分期付 款),未與其他告訴人和解並賠償損害,獲得報酬2萬元 等一切因素,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罰金如果易服 勞役的話,應該如何進行折算的標準。
(五)不宜為宣告緩刑的理由:
前案執行完畢以後,被告5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 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實符合刑法第74條第1項第2款可以 宣告緩刑的要件,被告又於準備程序表示願意與被害人和 解(本院卷第129頁),卻只有與被害人黃美淳達成調解 約定,未能於法院安排的調解期日,與出席的告訴人蔡鴻 鏞、林振華、許君豪、高念族、李宜儒、蔡念堯、黃美淳 、陳定穠和解(本院卷第139頁至第141頁),難以認為被 告有想要彌補自己所造成的損害,態度不是太好,法院認 為被告有執行刑罰的必要,因此本案不宜為緩刑的宣告。三、犯罪所得2萬元不需沒收:
被告固然獲得2萬元的報酬(本院卷第128頁),但是被告與 被害人黃美淳達成調解的金額(即分期給付10萬元)超過被 告獲得的犯罪所得,被告日後若未履行,被害人黃美淳即可 持調解筆錄聲請強制執行,一樣可以達到剝奪犯罪所得的立 法目的,即便被告尚未給付完畢,仍然可以認為再將犯罪所 得2萬元沒收的話,將是一個過於苛刻的決定,應該根據刑 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再進行沒收宣告。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洪三峯提起公訴,檢察官吳子新、黃筵銘、林郁璇移送併辦,檢察官劉新耀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柏榮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王道欣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7 日 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30條、第339條、洗錢防制法第14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犯及其處罰)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一:
編號 被害人 詐欺時間、方法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1 蔡鴻鏞 (提告) LINE暱稱「Melissa」,於110年9月22日,添加蔡鴻鏞為好友,並佯稱加入投資平台「MT5」操作外幣,保證獲利云云,致蔡鴻鏞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9月23日11時20分(起訴書誤載為10時45分) 3萬元 2 林振華 (提告) 【111偵15478、20389、21485併辦】 LINE暱稱「瞳瞳」,於110年8月8日13時4分,添加林振華為好友,並佯稱加入投資平台「ETX」買賣外幣,保證獲利云云,致林振華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9月16日13時25分(併案意旨書誤載為110年9月6日12時39分) 30萬元 3 許雅伶 (提告) 【111偵15478、20389、21485併辦】 LINE暱稱「劉家銘」、交友軟體「SWEETRING」暱稱「等待」,於110年6月8日,添加許雅伶為好友,並佯稱加入網站「www.bbow322.com」投資紅酒,保證獲利云云,致許雅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9月23日10時57分 3萬5,000元 4 許君豪 (提告) 【111偵15478、20389、21485併辦】 臉書及LINE暱稱「Ti Na」,於110年9月14日0時30分,添加許君豪為好友,並佯稱加入投資平台「Meta Trader 5」投資外匯,保證獲利云云,致許君豪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9月23日11時47分(併案意旨書誤載為12時52分) 5萬元 110年9月23日13時31分(併案意旨書誤載為13時21分) 5萬元 5 趙翊含 (提告) 【111偵21962併辦】 LINE暱稱「張老師539內幕四星」、「黃主管」,於110年9月22日9時57分,添加趙翊含為好友,並佯稱加入群組即可提前獲知「今彩539」當期中獎號碼,保證獲利云云,致趙翊含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9月23日11時7分 1萬元 110年9月23日12時44分 2萬元 6 高念族 (提告) 【111偵23329、23330併辦】 LINE ID「fg6693」,「樂屋網」不詳帳號,於110年9月21日,添加高念族為好友,並佯預付1個月訂金即成立租約云云,致高念族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9月23日12時20分 1萬5,000元 7 李宜儒 (提告) 【111偵23329、23330併辦】 LINE暱稱「539內幕號碼小張」,110年9月20日9時55分,並佯稱加入群組即可提前獲知「今彩539」當期中獎號碼,保證獲利云云,致李宜儒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9月23日9時53分 1萬元 110年9月23日10時46分 2萬元 110年9月23日11時48分 5萬元 8 蔡念堯 (提告) 【111偵22773併辦】 LINE及臉書暱稱「李婷今彩539内皋三四星」,於110年9月23日10時,添加蔡念堯為好友,並佯稱加入群組即可提前獲知「今彩539」當期中獎號碼,保證獲利云云,致蔡念堯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9月23日10時40分 1萬元 110年9月23日11時7分(併案意旨書誤載為11時6分) 2萬元 110年9月23日13時4分 5萬元 9 黃美淳 【111偵22963併辦】 LINE暱稱「李彬」,於110年9月20日13時52分,添加黃美淳為好友,並佯稱投資ONE-Professional Black Chain Token網站,保證獲利云云,致黃美淳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9月23日11時58分 5萬元 110年9月23日12時3分 5萬元 10 陳定穠 【111偵25148併辦】 LINE暱稱「李慧雯今彩539內幕三四星」,於110年9月22日,添加陳定穠好友,並佯稱加入會員可進行投資獲利云云,致陳定穠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9月23日11時50分 1萬元 110年9月23日10時7分 5萬元 110年9月23日10時55分 4萬元 110年9月23日10時58分 4萬元
附表二:
對應犯罪事實 證據名稱 證據出處 附表一編號1 (告訴人蔡鴻鏞) 孟慶珍於警詢證詞 偵12507卷第4頁至第5頁背面 蔡鴻鏞報案資料 偵12507卷第17頁正背面、第35頁背面至第36頁 匯出匯款列印資料 偵12507卷第12頁背面 華南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 偵12507卷第13頁至第14頁 LINE對話紀錄 偵12507卷第14頁背面至第16頁 附表一編號2 (告訴人林振華) 林振華於警詢證詞 偵15748卷第13頁至第25頁 林振華報案資料 偵15748卷第85頁至第87頁、第93頁至第94頁 合作金庫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 偵15748卷第27頁至第33頁 林振華與ETX客服之對話紀錄 偵15748卷第97頁至第123頁 附表一編號3 (告訴人許雅伶) 許雅伶於警詢證詞 偵20389卷第9頁至第13頁 許雅伶報案資料 偵20389卷第33頁至第34頁、第51頁、第55頁至第56頁 網路銀行轉帳畫面 偵20389卷第23頁 詐欺網站畫面 偵20389卷第21頁、第24頁至第32頁 交友網站SweetRing畫面 偵20389卷第29頁 LINE對話紀錄 偵20389卷第30頁至第32頁 附表一編號4 (告訴人許君豪) 許君豪於警詢證詞 偵21485卷第19頁至第21頁 許君豪報案資料 偵21485卷第27頁至第33頁 手機網路銀行轉帳畫面 偵21485卷第51頁 聯邦銀行匯款單 偵21485卷第52頁 附表一編號5 (告訴人趙翊含) 趙翊含於警詢證詞 偵21962卷第11頁至第12頁 趙翊含報案資料 偵21962卷第15頁至第17頁、第25頁至第29頁、第39頁 手機網路銀行轉帳畫面 偵21962卷第31頁至第33頁 LINE對話紀錄 偵21962卷第41頁至第43頁 附表一編號6 (告訴人高念族) 高念族於警詢證詞 偵23329卷第5頁至第6頁 高念族報案資料 偵23329卷第16頁至第21頁 LINE對話紀錄 偵23329卷第11頁至第13頁 中國信託銀行網路銀行轉帳畫面 偵23329卷第14頁 附表一編號7 (告訴人李宜儒) 李宜儒於警詢證詞 偵23330卷第3頁至第4頁背面 李宜儒報案資料 偵23330卷第9頁至第15頁 台中銀行交易明細畫面 偵23330卷第12頁 附表一編號8 (告訴人蔡念堯) 蔡念堯於警詢證詞 偵22773卷第6頁至第7頁 蔡念堯報案資料 偵22773卷第12頁至第13頁、第20頁至第21頁 中國信託ATM交易明細 偵22773卷第14頁 中國信託銀行新臺幣存款交易明細 偵22773卷第15頁、第18頁 LINE對話紀錄 偵22773卷第15頁至第17頁 附表一編號9 (被害人黃美淳) 黃美淳於警詢證詞 偵22963卷第4頁至第5頁 黃美淳報案資料 偵22963卷第6頁至第8頁、第12頁 LINE對話紀錄 偵22963卷第22頁 網路銀行交易明細 偵22963卷第24頁 臺灣銀行及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偵22963卷第25頁 附表一編號10 (告訴人陳定穠) 陳定穠於警詢證詞 偵25148卷第5頁至第6頁 陳定穠報案資料 偵25148卷第16頁至第18頁 存摺影本 偵25148卷第20頁至第23頁 轉帳證明及LINE對話紀錄 偵25148卷第25頁至第32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