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金簡字,111年度,648號
PCDM,111,金簡,648,2022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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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金簡字第648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雅雲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
110年度偵字第45798號)及移送併案審理(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110年度偵字第42091號、110年度偵字第43394號、110年度偵字
第35955、42580號、111年度偵字第1452、1453、7537、10636號
、110年度偵字第46048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
8725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 文
莊雅雲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莊雅雲依其社會生活通常經驗,可預見如將金融機構帳戶資 料提供他人使用,可能幫助他人利用該帳戶作為向別人詐欺 取財時指示該被害人匯款及行騙之人提款之工具,遮斷資金 流動軌跡,以掩飾、隱匿犯罪所得財物之目的,竟基於縱使 他人以其金融機構帳戶實施詐欺取財,以及掩飾、隱匿犯罪 所得財物等犯罪目的使用,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 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0年4月29日前某日時, 將其所申設如附表一匯入帳戶欄所示之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 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玉山銀行帳戶)、華南商業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華南銀行帳戶)之 帳戶資料,提供給黃柏盛所屬詐欺集團成員使用,容任詐欺 集團作為遂行詐欺取財之犯罪工具並掩飾、隱匿不法所得之 去向。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上開帳戶後,即基於共同意圖 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分別以附表 一所示詐欺手法,致附表一告訴人欄所示之人陷於錯誤,而 分別於附表一所示匯款時間,匯款附表一所示金額至附表一 匯入帳戶欄所示帳戶,旋由詐欺集團成員將各該款項轉出一 空,以此方式製造金流之斷點,致無法追查受騙金額之去向 ,而隱匿該等犯罪所得。莊雅雲因而取得新臺幣(下同)1 萬元之報酬。
二、案經附表一告訴人欄所示之人報警處理,由臺灣新北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案審理、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移送併案審理。
理 由
一、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莊雅雲於本院訊問時坦承不諱(見 本院金訴字卷第218頁),並有證人黃柏盛於警詢時之證述 可佐(見偵字第17673號卷㈠第86頁),復有附表二「證據資 料」欄所示證據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應 堪採信。是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上揭犯行堪以認定,應 予依法論罪科刑。
二、論罪科刑:
㈠按刑法第30條之幫助犯,係以行為人主觀上有幫助故意,客 觀上有幫助行為,即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認識,而以幫助 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但未參與實行犯罪之行為者而言 。幫助犯之故意,除需有認識其行為足以幫助他人實現故意 不法構成要件之「幫助故意」外,尚需具備幫助他人實現該 特定不法構成要件之「幫助既遂故意」,惟行為人只要概略 認識該特定犯罪之不法內涵即可,無庸過於瞭解正犯行為之 細節或具體內容。金融帳戶乃個人理財工具,依我國現狀, 申設金融帳戶並無任特殊限制,且可於不同之金融機構申 請多數帳戶使用,是依一般人之社會通念,若見他人不以自 己名義申請帳戶,反而收購或借用別人之金融帳戶以供使用 ,並要求提供提款卡及告知密碼,則提供金融帳戶者主觀上 如認識該帳戶可能作為對方收受、提領特定犯罪所得使用, 對方提領後會產生遮斷金流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 仍基於幫助之犯意,而提供該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以利洗 錢實行,仍可成立一般洗錢罪之幫助犯(最高法院108 年度 台上大字第3101號裁定意旨參照)。本件詐欺集團成員係利 用被告提供之本案玉山銀行華南銀行帳戶,向告訴人等施 以詐術,致其等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被告所為固未直 接實行詐欺取財、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構成要件行為,惟 其提供本案玉山銀行華南銀行帳戶作為工具,對犯罪集團 成員遂行詐欺取財、掩飾或隱匿犯罪所得資以助力,利於詐 欺取財及洗錢之實行。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 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 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 ㈡被告以一行為同時幫助詐欺集團分別詐欺附表一所示26位告 訴人之財物、洗錢,係以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 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幫助洗錢罪處斷。 又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42091號(下稱併辦一 )、110年度偵字第43394號(下稱併辦二)、110年度偵字



第35955、42580號、111年度偵字第1452、1453、7537、106 36號(下稱併辦三)、110年度偵字第46048號(下稱併辦四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8725號(下稱併辦 五)移送併辦意旨所指被告提供本案玉山銀行華南銀行帳 戶幫助詐欺集團為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之告訴人,與業經起 訴之犯罪事實屬裁判上一罪或同一事實,本院自應併予審究 ,附此敘明。
㈢被告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 ,為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 輕其刑。又被告於本院就幫助洗錢犯行自白不諱,應依洗錢 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並依刑法第70條規定 ,遞減其刑。
㈣爰審酌被告提供本案玉山銀行華南銀行帳戶予他人使用, 以此方式幫助他人從事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行,致使此類犯 罪手法層出不窮,造成犯罪偵查追訴的困難性,危害交易秩 序與社會治安,致告訴人等難以追回遭詐欺金額,被告所為 實屬不該,應予非難,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尚有悔意,兼 衡其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自陳高職畢業之教育 程度、目前待業中,須扶養父母親之家庭經濟生活狀況(見 本院金訴字卷第219頁),暨告訴人等所受損失及被告未與 告訴人等達成調解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 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
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2 項之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 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及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 自陳其本案提供帳戶資料,實際取得之報酬為1萬元等語( 見偵字第17673號卷㈢第146頁),是被告因本案犯行實際所 獲取之犯罪所得為1萬元,而該款項未扣案,且未實際發還 告訴人等,復無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不宜執行沒收之情事, 即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之 ,並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價額。
㈡至被告非實際上轉匯或提領贓款之人,無掩飾隱匿詐欺贓款 之犯行,非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 項之正犯,自無洗錢防制 法第18條第1 項沒收規定之適用,附此敘明。另被告提供之 本案玉山銀行華南銀行帳戶資料,已由詐欺集團成員持用 ,未據扣案,且該物品可隨時停用、掛失補辦,不具刑法上 之重要性,而無宣告沒收之必要,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 規定,不予宣告沒收,併此指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項、第3項(本案採判決精簡原則 ,僅引述程序法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黃俊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游斯涵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5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2 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00 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一
編號 告訴人 詐欺手法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入帳戶 1 ( 起訴書附表編號 1 、併辦五附表編號12) 葉家妤 於民國110年5月10日起,詐騙集團成員佯以臉書暱稱「陳偉銘」之人向葉家妤以「BITHUMB」APP可投資獲利為名義詐騙,致葉家妤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5月11日11時8分 1萬元 莊雅雲申設之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莊雅雲之玉山銀行帳戶) 2 ( 起訴書附表編號2 、併辦五附表編號13) 劉昱慧 於110年5月5日起,詐騙集團成員佯以LINE暱稱「楊龍」之人向劉昱慧以「眾信」APP可投資獲利為名義詐騙,致劉昱慧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①110年5月11日19時26分 ②110年5月12日20時38分 ③110年5月12日20時48分(起訴書附表記載為47分) ④110年5月13日13時49分 ⑤110年5月13日13時50分 ⑥110年5月13日17時25分 ⑦110年5月14日16時8分 ①1萬元 ②5萬元 ③5萬元 ④5萬元 ⑤5萬元 ⑥5萬元 ⑦5萬元 莊雅雲之玉山銀行帳戶 3 ( 起訴書附表編號3 、併辦五附表編號23) 沈子恩 於110年5月14日,詐騙集團成員佯以LINE暱稱「ALLEN」等人向沈子恩以「BITHUMB」APP可投資虛擬貨幣為名義詐騙,致沈子恩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5月14日14時36分 (起訴書附表誤載為110年4月29日14時00分,應予更正如上) 1萬元 莊雅雲之玉山銀行帳戶 4 ( 起訴書附表編號 4 ) 黃欽堯 於110年3月26日起,詐騙集團成員佯以LINE暱稱「婉婷」等人向黃欽堯以投資「GLENBER WEALTH LIMITED」平台可投資獲利為名義詐騙,致黃欽堯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4月29日14時48分 (起訴書附表記載為14時00分) 29萬元 莊雅雲申設之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下稱莊雅雲之華南銀行帳戶) (起訴書誤載為莊雅雲之玉山銀行帳戶,應予更正) 5 ( 起訴書附表編號 5 、併辦五附表編號21 ) 連金花 於110年5月13日某時,詐騙集團成員佯以交友軟體派愛族暱稱「林世豪」等人向連金花以投資網站「YDFX GLOBL LIMITED」可投資獲利為名義詐騙,致連金花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5月13日22時56分 (起訴書附表記載為55分) 3萬元 莊雅雲之玉山銀行帳戶 6 ( 起訴書附表編號6 、併辦五附表編號14) 汪佳穎 於110年5月初起,詐騙集團成員佯以LINE暱稱「LIXIANG」之人向汪佳穎以投資網站「GOLDCOIN」可投資獲利為名義詐騙,致汪佳穎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①110年5月11日22時11分 ②110年5月12日21時8分 ③110年5月12日21時9分 ④110年5月13日14時23分 ⑤110年5月13日14時24分 ①5,000 元 ②5萬元 ③5萬元 ④5萬元 ⑤4萬元 莊雅雲之玉山銀行帳戶 7 ( 起訴書附表編號7 、併辦五附表編號10) 陳惠珊 於110年5月10日起,詐騙集團成員佯以LINE暱稱「WILLIAM」之人接續向陳惠珊以某投資平台可投資獲利為名義詐騙,致陳惠珊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編號1至7起訴書附表記載「以投資之名義詐騙告訴人」,予以補充如上) ①110年5月10日16時4分 ②110年5月10日16時5分 ③110年5月12日13時42分 ④110年5月12日13時43分 ⑤110年5月12日13時44分 ①5萬元 ②5萬元 ③3萬元 ④3萬元 ⑤3萬元 莊雅雲之玉山銀行帳戶 8 ( 併辦一、 併辦五附表編號18 ) 黃玉徵 於110年4月30日起,透過交友APP向黃玉徵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泰達幣獲利云云,致黃玉徵陷於錯誤依指示接續匯款。 ①110年5月13日12時22分 ②110年5月13日12時23分 ③110年5月13日12時24分 ①1萬元 ②1萬元 ③3,280 元 莊雅雲之玉山銀行帳戶 9( 併辦二) 陳基瑞 於110年4月1日19時許起,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林依嵐」佯與陳基瑞交友,並佯稱在「AINKS」投資網站進行投資,儲值後即能獲利並得當天提領云云,致陳基瑞陷於錯誤依指示接續匯款。 ①110年4月29日12時55分 ②110年4月29日12時56分 ③110年4月30日13時9分 ①10萬元 ②10萬元 ③10萬元 莊雅雲之華南銀行帳戶 10( 併辦三附表編1、併辦五附表編號 1 ) 蕭嘉惠 於110年3月某日起,以全民pary APP自稱「陳浩」,向蕭嘉惠佯稱使用投資軟體「Goldcoin APP」投資外匯可獲利,致蕭嘉惠陷於錯誤依指示接續匯款。 ①110年5月10日19時46分 ②110年5月10日20時8分 ③110年5月11日11時56分 ④110年5月11日12時16分 ①3萬元 ②1萬元 ③3萬元 ④1萬1,355元 (併辦三併辦意旨書附表誤載為共21,355元 ,予以更正補充如上) 莊雅雲之玉山銀行帳戶 11( 併辦三附表編號 2 、併辦五附表編號5) 林立屏 於110年4月23日起,以交友軟體派愛族暱稱「入秋的雨」(自稱「方家明」),向林立屏佯稱使用投資軟體「SFF」(又名「中信財富」)可獲利,致林立屏陷於錯誤依指示接續匯款。 ①110年5月11日13時46分 ②110年5月13日12時53分 ①20萬元 ②20萬元 莊雅雲之玉山銀行帳戶 12( 併辦三附表編號 3 、併辦五附表編號9) 張雅珍 於110年4月底起使用社群軟體Instagram時,向張雅珍表示可以提供保證每次獲利10%之投資平台,並以Line暱稱為「客服(customerservice)」向張雅珍推薦投資方案,致張雅珍陷於錯誤依指示接續匯款。 ①110年5月13日21時50分 ②110年5月13日21時53分 ①5萬元 ②5萬元 莊雅雲之玉山銀行帳戶 13( 併辦三附表編號 4 、併辦五附表編號8) 吳任蓉 於110年3月30日起,以社群軟體Instagram帳號「yuzhechen888」與吳任蓉相識並交換通訊軟體Line帳號(暱稱「宇哲」)後,向吳任蓉佯稱加入投資網站可投資美金獲利,致吳任蓉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①110年5月11日19時49分 ②110年5月11日19時51分 ③110年5月13日18時50分 ④110年5月13日18時53分 ⑤110年5月13日22時52分 ①5萬元 ②4萬7,000元 ③5萬元 ④5萬元 ⑤3萬3,340元 莊雅雲之玉山銀行帳戶 14( 併辦三附表編號 5 、併辦五附表編號6) 沈于萱 於110年5月7日起,以Line暱稱「Lihan」向沈于萱佯稱可投資平台MetaTrader5(併辦三併辦意旨書附表誤載為MetaTrades5)用以投資美金等貨幣,致沈于萱陷於錯誤依指示接續匯款。 ①110年5月10日12時59分 ②110年5月12日13時34分 ③110年5月12日13時38分 ④110年5月12日13時40分 ⑤110年5月13日15時4分 ⑥110年5月13日18時48分 ⑦110年5月13日18時51分 ①5萬元 ②6萬元 ③4萬元 ④1萬元 ⑤15萬元 ⑥2萬元 ⑦5萬元 莊雅雲之玉山銀行帳戶 15( 併辦三附表編號 6 、併辦五附表編號3) 謝閔蕎 以電話向謝閔蕎佯稱可透過投資平台「IFC」投資虛擬貨幣,致謝閔蕎陷於錯誤依指示接續匯款。 ①110年5月13日14時許 ②110年5月13日14時34分 ①5萬元 ②5萬元 莊雅雲之玉山銀行帳戶 16( 併辦三附表編號 7 、併辦五附表編號16) 陳麗華 於110年5月10日起,在網路上向陳麗華推薦參與遊戲網站「金沙娛樂城」,致陳麗華陷於錯誤依指示接續匯款。 ①110年5月12日21時許 ②110年5月12日21時4分 ①3萬元 ②8,000 元 莊雅雲之玉山銀行帳戶 17( 併辦三附表編號 8 、併辦五附表編號24) 李佳欣 於110年5月11日起,以社群軟體Instagram自稱「劉航」向李佳欣佯稱可使用「LETA EX」交易平台投資虛擬貨幣,致李佳欣陷於錯誤依指示接續匯款。 ①110年5月14日16時55分 ②110年5月14日16時57分 ①5萬元 ②2萬元 莊雅雲之玉山銀行帳戶 18( 併辦四、 併辦五附表編號 7 ) 謝羽青 於110年4月10日起,詐騙集團成員佯以LINE暱稱「偉」等人名義結識謝羽青,並佯稱可透過「COINSEAEX」等平台投資獲利云云,致謝羽青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5月10日16時41分 8萬元 莊雅雲之玉山銀行帳戶 19( 併辦五附表編號2 ) 謝尹真 於110年4月30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與謝尹真聯繫,向謝尹真佯稱得投資獲利,致謝尹真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①110年5月12日13時45分 ②110年5月12日13時46分 ③110年5月12日14時23分 ④110年5月12日14時25分 ⑤110年5月12日18時13分 ⑥110年5月12日18時16分 ①5萬元 ②5萬元 ③5萬元 ④5萬元 ⑤3萬元 ⑥3萬元 莊雅雲之玉山銀行帳戶 20( 併辦五附表編號 4 ) 鍾嘉玲 詐欺集團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楊繼明」與鍾嘉玲聯繫,向鍾嘉玲佯稱得投資獲利,致鍾嘉玲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5月11日13時49分 60萬元 莊雅雲之玉山銀行帳戶 21( 併辦五附表編號11 ) 蔡峻豪 詐欺集團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劉美婷」與蔡峻豪聯繫,向蔡峻豪佯稱得投資股票獲利,致蔡峻豪陷於錯誤,而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 ①110年5月10日17時48分 ②110年5月13日12時48分 ③110年5月13日22時18分 ①3萬元 ②9萬7,786元 ③5萬5,850元 莊雅雲之玉山銀行帳戶 22( 併辦五附表編號15 ) 熊思瑋 於110年4月中旬起,以交友軟體SweetRing、通訊軟體LINE暱稱「蔣文俊」與熊思瑋聯繫,向熊思瑋佯稱得投資獲利,致熊思瑋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①110年5月12日19時5分 ②110年5月12日19時6分 ①4萬元 ②5萬元 莊雅雲之玉山銀行帳戶 23( 併辦五附表編號17 ) 王君格 詐欺集團以LINE等通訊軟體與王君格聯繫,向王君格佯稱得投資獲利,致王君格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①110年5月12日22時40分 ②110年5月13日16時24分 ①2萬元 ②5萬元 莊雅雲之玉山銀行帳戶 24( 併辦五附表編號19 ) 吳思芸 詐欺集團以社群軟體Instagram暱稱「李天浩」與吳思芸聯繫,向吳思芸佯稱得投資獲利,致吳思芸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5月13日13時56分 4萬元 莊雅雲之玉山銀行帳戶 25( 併辦五附表編號20 ) 吳海鴻 詐欺集團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Li佳」與吳海鴻聯繫,向吳海鴻佯稱得投資獲利,致吳海鴻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①110年5月13日21時24分 ②110年5月13日21時26分 ①10萬元 ②10萬元 莊雅雲之玉山銀行帳戶 26( 併辦五附表編號22 ) 張培芍 詐欺集團以社群軟體Facebook暱稱「李陽」與張培芍聯繫,向張培芍佯稱得投資獲利,致張培芍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5月14日12時48分 88萬元 莊雅雲之玉山銀行帳戶
附表二
對應附表 一之編號 證據資料 1 1.葉家妤於警詢中之證述(偵字第45798號卷第10頁及其反面) 2.葉家妤提出之網路通訊軟體詐騙對話訊息截圖照片、轉帳交易明細截圖(偵字第45798號卷第143至148頁) 3.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之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偵字第45798號卷第337至341頁反面) 2 1.劉昱慧於警詢中之證述(偵字第45798號卷第11至15頁) 2.劉昱慧提出之合作金庫銀行及國泰世華銀行存摺影本、網路通訊軟體詐騙對話訊息截圖照片、轉帳交易明細及「眾信」投資網站截圖(偵字第45798號卷第151至209頁) 3.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之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偵字第45798號卷第337至341頁反面) 3 1.沈子恩於警詢中之證述(偵字第45798號卷第16至21頁) 2.沈子恩提出之台新銀行存摺影本、網路通訊軟體詐騙對話訊息截圖照片、轉帳交易明細及「bithumb」投資網站截圖(偵字第45798號卷第210至238頁) 3.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之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偵字第45798號卷第337至341頁反面) 4 1.黃欽堯於警詢中之證述(偵字第45798號卷第22至24頁) 2.黃欽堯提出之網路通訊軟體詐騙對話訊息截圖照片及大里區農會匯款申請書(偵字第45798號卷第242至247頁反面) 3.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7月26日營清字第1100022761號函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字第45798號卷第333至336頁) 5 1.連金花於警詢中之證述(偵字第45798號卷第26至27頁) 2.連金花提出之網路通訊軟體詐騙對話訊息截圖照片、轉帳交易明細截圖(偵字第45798號卷第248至273頁) 3.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之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偵字第45798號卷第337至341頁反面) 6 1.汪佳穎於警詢中之證述(偵字第45798號卷第28頁及其反面) 2.汪佳穎提出之網路通訊軟體詐騙對話訊息截圖照片、轉帳交易明細截圖(偵字第45798號卷第275至280頁) 3.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之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偵字第45798號卷第337至341頁反面) 7 1.陳惠珊於警詢中之證述(偵字第45798號卷第25頁及其反面) 2.陳惠珊提出之網路通訊軟體詐騙對話訊息截圖照片、轉帳交易明細及投資網站截圖(偵字第45798號卷第281至319頁) 3.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之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偵字第45798號卷第337至341頁反面) 8 1.黃玉徵於警詢中之證述(偵字第42091號卷第33至42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巿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青溪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黃玉徵提出之台新銀行台幣帳戶歷史交易明細、轉帳交易明細截圖、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及投資網站截圖(偵字第42091號卷第49至91頁) 3.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之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偵字第42091號卷第135至143頁) 9 1.陳基瑞於警詢中之證述(偵字第43394號卷第195至200頁) 2.陳基瑞提供之兆豐網路銀行帳戶即時/預約轉帳截圖3紙(偵字第43394號卷第217至221頁) 3.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7月5日營清字第1100020227號函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字第43394號卷第49至59頁) 10 1.蕭嘉惠於警詢中之證述(偵字第42580號卷第8至9頁) 2.蕭嘉惠所提供Line對話紀錄、虛偽投資軟體「GoldcoinAPP」畫面截圖、中國信託匯款申請書、中國信託ATM明細、台新銀行ATM明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社后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偵字第42580號卷第10至54頁) 3.玉山銀行集中管理部110年8月6日玉山個(集)字第1100056343號函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偵字第42580號卷第58至65頁) 11 1.林立屏於警詢中之證述(偵字第35955號卷第29頁及其反面) 2.林立屏所提供Line對話紀錄、虛假投資軟體「SFF」畫面截圖、玉山銀行存款回條、臺灣銀行匯款申請書、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公園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字第35955號卷第32至59頁) 3.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之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偵字第35955號卷第18至23頁) 12 1.張雅珍於警詢中之證述(偵字第1452號卷第3至9頁) 2.張雅珍所提供Line對話紀錄、虛假投資平台「IFC」畫面及轉帳交易明細截圖、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幼獅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偵字第1452號卷第11至77頁) 3.玉山銀行集中管理部110年8月11日玉山個(集)字第1100060879號函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偵字第1452號卷第79至97頁) 13 1.吳任蓉於警詢中之證述(偵字第1453號卷第27至29頁) 2.吳任蓉提供Line對話紀錄、虛假投資網站「KPCB國際公益理財」畫面及轉帳交易明細截圖、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中崙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偵字第1453號卷第33至65頁) 3.玉山銀行集中管理部110年6月21日玉山個(集)字第1100044973號函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偵字第1453號卷第7至25頁) 14 1.沈于萱於警詢中之證述(偵字第1453號卷第67至70頁) 2.沈于萱提供轉帳交易明細截圖、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溪分局南雅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偵字第1453號卷第71至131頁) 3.玉山銀行集中管理部110年6月21日玉山個(集)字第1100044973號函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偵字第1453號卷第7至25頁) 15 1.謝閔蕎於警詢中之證述(偵字第1453號卷第133至136頁) 2.謝閔蕎所提供與虛假交易平台「IFC--在線客服」對話紀錄、台中銀行存摺影本、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彰化縣警察局北斗分局北斗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偵字第1453號卷第139至203頁) 3.玉山銀行集中管理部110年6月21日玉山個(集)字第1100044973號函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偵字第1453號卷第7至25頁) 16 1.陳麗華於警詢中之證述(偵字第7537號卷第21至22頁) 2.陳麗華所提供ATM轉帳明細照片、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文化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偵字第7537號卷第25至78頁) 3.玉山銀行集中管理部110年8月3日玉山個(集)字第1100054082號函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偵字第7537號卷第79至89頁) 17 1.李佳欣於警詢中之證述(偵字第10636號卷第15至19頁) 2.李佳欣所提供虛假之虛擬貨幣交易平台「LETAEX」畫面、WHATSAPP對話紀錄及轉帳交易明細截圖、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正義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字第10636號卷第22至64頁) 3.玉山銀行集中管理部110年11月10日玉山個(集)字第1100107627號函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偵字第10636號卷第7至12頁) 18 1.謝羽青於警詢中之證述(偵字第46048號卷第3至9頁) 2.謝羽青提出之對話紀錄、APP轉帳紀錄截圖、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育才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字第46048號卷第11至49、175至177頁) 3.玉山銀行集中管理部110年8月17日玉山個(集)字第1100064497號函暨檢附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偵字第46048號卷第89至98頁) 19 1.謝尹真於警詢中之證述(偵字第17673號卷四第5至7頁) 2.謝尹真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截圖、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警備隊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字第17673號卷四第9至33頁) 3.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之交易明細(偵字第17673號卷三第187至197頁) 20 1.鍾嘉玲於警詢中之證述(偵字第17673號卷四第489至494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潮州分局中山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字第17673號卷四第495至529頁) 3.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之交易明細(偵字第17673號卷三第187至197頁) 21 1.蔡峻豪於警詢中之證述(偵字第17673號卷五第73至77頁) 2.蔡峻豪提出之網路通訊軟體詐騙對話訊息截圖照片、轉帳交易明細截圖、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仁德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字第17673號卷五第79至109頁) 3.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之交易明細(偵字第17673號卷三第187至197頁) 22 1.熊思瑋於警詢中之證述(偵字第17673號卷五第201至204頁) 2.熊思瑋提出之網路通訊軟體詐騙對話訊息截圖照片、轉帳交易明細截圖、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字第17673號卷五第207至220頁) 3.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之交易明細(偵字第17673號卷三第187至197頁) 23 1.王君格於警詢中之證述(偵字第17673號卷五第249至251頁) 2.王君格提出之轉帳紀錄一覽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中正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字第17673號卷五第253至267頁) 3.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之交易明細(偵字第17673號卷三第187至197頁) 24 1.吳思芸於警詢中之證述(偵字第17673號卷五第313至315頁) 2.吳思芸提出之網路通訊軟體詐騙對話訊息截圖照片、轉帳交易明細截圖、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西湖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字第17673號卷五第317至327頁) 3.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之交易明細(偵字第17673號卷三第187至197頁) 25 1.吳海鴻於警詢中之證述(偵字第17673號卷五第367至378頁) 2.吳海鴻提出之交易明細、網路通訊軟體詐騙對話訊息截圖照片、轉帳交易明細、投資網站頁面截圖、存摺影本、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宋屋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字第17673號卷五第379至477頁) 3.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之交易明細(偵字第17673號卷三第187至197頁) 26 1.張培芍於警詢中之證述(偵字第17673號卷五第535至536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大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字第17673號卷五第539至553頁) 3.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之交易明細(偵字第17673號卷三第187至19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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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