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1年度,481號
PCDM,111,訴,481,202208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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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48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杜偉豪




選任辯護人 游成淵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1年7
月13日第一審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481號),提起上訴,經核其
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
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3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樊季康
法 官 楊展庚
法 官 葉逸如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莉涵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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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