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1年度,2265號
PCDM,111,聲,2265,20220818,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226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周裕益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
之刑(111年度執聲字第16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周裕益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拘役肆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周裕益因犯竊盜案件,先後經判決確 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之 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二、按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6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 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 院裁定之;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 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 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即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 ,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 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 第51條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竊盜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 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前揭案件犯罪事實 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應予准許。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動機、情 節及行為次數等情狀後整體評價其應受矯治之程度,兼衡責 罰相當與刑罰經濟之原則,並佐以附表編號1、2所示2罪曾 經定應執行刑為拘役40日確定等情,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 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本案聲請人僅就受刑人 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均得易科罰金之3罪,聲請定其應 執行之刑,且其中編號1、2所示之罪,曾經法院定其應執行 之刑,是本案尚屬單純,本院於裁量時,既受內、外部界限 之約束,並予從寬酌定,故本案尚無待受刑人陳述意見之必 要,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陳正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馨尹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3  日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千元折算1日 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千元折算1日 拘役1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千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10年10月30日 110年11月8日 110年11月10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速偵字第1429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速偵字第1469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5866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0年度簡字第4587號 110年度簡字第4891號 111年度簡字第1189號 判決日期 110年12月15日 111年3月7日 111年4月7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0年度簡字第4587號 110年度簡字第4891號 111年度簡字第1189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年3月17日 111年4月19日 111年5月2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2882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5157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6895號 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之刑前經新北地院以111年度聲字第1686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拘役40日確定(新北地檢111年度執更字第2133號)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