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224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薛明志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聲字第1647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 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 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 其罪之刑,其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 ,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 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考其立法意旨,除 在於緩和多數刑罰合併執行所造成之苛酷外,更避免責任非 難之重複,蓋刑罰之科處,不僅在於懲罰犯罪行為,更重在 矯治犯罪行為人、提升其規範意識,及回復社會對於法律規 範之信賴,是應併合處罰之複數刑罰倘一律合併執行,將造 成責任非難之效果重複滿足、邊際效應遞減之不當效果,甚 至有違責任主義,故採行加重單一刑主義,以期責罰相當。 是法院就應併合處罰之數個刑罰宣告定其應執行刑時,不僅 應遵守上開所定「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 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之外部界限,更應受不 得明顯違反公平正義、法律秩序理念及目的之規範。具體而 言,於併合處罰,其執行刑之酌定,應視行為人所犯數罪之 犯罪類型而定,即倘行為人所犯數罪屬相同之犯罪類型者( 如複數竊盜、施用或販賣毒品等),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 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自應酌定較低之應執行刑;然行為人 所犯數罪雖屬相同之犯罪類型,但所侵犯者為具有不可替代 性、不可回復性之個人法益(如殺人、妨害性自主),於併 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則較低,而可酌定較高之 應執行刑;另行為人所犯數罪非惟犯罪類型,且其行為態樣 、手段、動機均相似者,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
度更高,更應酌定較低之應執行刑;反之,行為人所犯數罪 各屬不同之犯罪類型者,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 度最低,當可酌定較高之應執行刑。至個別犯罪之犯罪情節 或對於社會之影響、行為人之品性、智識、生活狀況或前科 情形等,除前述用以判斷各個犯罪之犯罪類型、法益侵害種 類、犯罪行為態樣、手段、動機是否相同、相似,以避免責 任非難過度重複者外,乃個別犯罪量處刑罰時即已斟酌在內 ,要非定應執行刑時所應再行斟酌者。
三、經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2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 且該2罪均於附表編號1裁判確定前所犯,有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及該等判決書各1份附卷可憑,是檢察官聲請 就上開2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於法即無不合,應予 准許。至聲請書附表編號1、2「宣告刑」欄所示宣告刑,均 漏載「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爰均更正 如各該欄位所示,附此敘明。
四、附表所示2罪之犯罪類型、手法迥異,犯罪之動機、目的亦 均有別,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低,經就該2罪為整體之非 難評價後,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
五、按數罪併罰之案件,其各罪判決均係宣告刑,縱令其中一罪 之宣告刑在形式上已經執行,仍應由法院定其應執行刑,俟 檢察官指揮執行「應執行刑」時,再就形式上已執行部分予 以折抵,並無所謂重覆執行之不利益。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 雖已執行完畢,然與編號2所示之罪既合於數罪併罰要件, 仍應由本院定其應執行刑,再由檢察官於換發執行指揮書時 扣除已執行部分,附此敘明。
六、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 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郭峻豪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方志淵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6 日【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幫助詐欺取財罪 (本欄空白)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本欄空白) 犯 罪 日 期 109年11月26日10時30分為警查獲後採尿前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 ①109年11月25日 ②109年11月27日 (本欄空白)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桃園地檢110年度毒偵字第1888號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新北地檢110年度偵緝字第2391號 移送併辦案號: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3803號 (本欄空白)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本欄空白) 案 號 110年度壢簡字第933號 110年度簡字第3486號 (本欄空白) 判決日期 110年7月2日 111年4月7日 (本欄空白)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本欄空白) 案 號 110年度壢簡字第933號 110年度簡字第3486號 (本欄空白) 判 決 確定日期 110年8月12日 111年5月20日 (本欄空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