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1年度,2177號
PCDM,111,聲,2177,202208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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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217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明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111年度執聲付字
第2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明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明芳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9年度聲字第3910號裁定定應執行 有期徒刑4年5月確定,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 本院以108年度審訴字第127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 ,於民國107年12月3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1年8月2 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 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 有明文。又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 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 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1年8月2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62 524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 束名冊(核准假釋文號:法務部矯正署111年8月2日法矯署 教字第11101625240號)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 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9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黃園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莊孟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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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