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1年度,2142號
PCDM,111,聲,2142,202208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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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214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紘凱

籍設新北市○○區○○路000號0樓(新北市中和戶政事務所)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台北監獄台北分監執行)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2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紘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紘凱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9月確定,於民國110年3月11日 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1年8月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 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 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 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481條 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前因毒品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5 月,緩刑3年確定,嗣經本院裁定撤銷緩刑確定;再因詐欺 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上開2案嗣經本院裁定 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9月確定,入監執行後,經法務部 矯正署於111年8月2日核准假釋在案,有該署111年8月2日法 矯署教字第11101629011號函暨檢附之該署臺北監獄臺北分 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等 卷證資料,聲請人以本院為受刑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 ,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陳昭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進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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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