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203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邱駿祥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1年度執聲字第15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邱駿祥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邱駿祥因犯妨害自由等案件,先後經 判決確定如附表(聲請書附表編號1至3「宣告刑」欄漏載易 科罰金折算標準部分,均補充如本件附表編號1至3「宣告刑 」欄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 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 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 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 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本院各判處如附 表所示之刑,並於附表所示之日期確定在案,且附表編號2 至3等罪均為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判決確定前所犯等情,有各 該裁判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 依前揭法條規定,並按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抗大 字第489號裁定意旨,為保障受刑人之程序利益,於裁定前 ,函詢受刑人對本件定應執行刑案件之意見,受刑人則回覆 稱:無意見等語,此有受刑人回覆之定應執行刑意見陳述書 1份在卷可參,並綜合斟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不法與罪責程 度,及各罪之犯罪類型、法益類型並非全部相同、犯罪時間 間隔久暫,併審酌整體量刑之社會必要性及先前定應執行刑 時已扣減之刑(即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為整體評價後, 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以符合罪刑相當及量刑比例之原則。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8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梁世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曾翊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8 日附表:受刑人邱駿祥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傷害 恐嚇危害安全 恐嚇危害安全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0年9月15日16時19分許 110年9月4日16時24分許 110年9月4日16時38分許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7992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6564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6564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審訴字第1271號 111年度審簡字第252號 111年度審簡字第252號 判決日期 111年3月1日 111年4月29日 111年4月29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審訴字第1271號 111年度審簡字第252號 111年度審簡字第252號 確定日期 111年4月12日 111年6月14日 111年6月1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3740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5548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5548號 編號2至3所示之罪,經本院111年度審簡字第252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