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1年度,1921號
PCDM,111,聲,1921,202208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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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92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鎧麟


具 保 人 張玉辰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
金(111年度執聲沒字第308號),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3日所為
之裁定原本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三之第二行、第三行、第四行關於「本院」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 更正之,亦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二、本院民國111年8月3日所為111年度聲字第1921號裁定之原本 及其正本,理由欄三關於「本院」之記載顯係「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爰依 職權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7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盈如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仕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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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