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1年度,1780號
PCDM,111,聲,1780,202208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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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78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宋巧仁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1年度執聲字第12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宋巧仁所犯如附表一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拾月。所犯如附表二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捌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宋巧仁因犯竊盜案件,先後經判決確 定如附表一、二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第6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 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 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 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 期,但不得逾30年;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有期徒刑定其刑 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6款分 別定有明文。又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依刑法 第48條應更定其刑者,或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 51條第5 款至第7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 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次按 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 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 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 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 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一所示竊盜案件共30罪,經臺灣士 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一所 示之刑;另因犯如附表二所示竊盜案件共3罪,經臺灣桃園 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二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 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 可稽。茲聲請人聲請就附表一所示30罪、附表二所示3罪分



別定其應執行之刑,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2、4 至13、15至19所示之28罪所處之有期徒刑,依法得易科罰金 ,如附表一編號3、14所示之2罪所處之有期徒刑,則依法不 得易科罰金,有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第1款之情形,須經 受刑人之請求,始得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查本 件受刑人業已請求聲請人就如附表一所示30罪向本院提出定 其應執行刑之聲請,有其於民國111年6月8日簽立之定刑聲 請切結書1 份在卷足查,是聲請人以本院為附表一、二各該 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 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又按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 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之事 項,然仍應受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依據法律之 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刑法第51條各款所定之範圍內選擇為適 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另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 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 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逾越。經查,本院參酌受刑人請求從 輕定刑之意見(見定應執行刑陳述意見表),以及本件內部 性及外部性界限,受刑人所犯各罪之類型、態樣、侵害法益 、情節及行為次數,兼衡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原則,對於 受刑人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佐以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8 罪曾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10年度易字第62號判決定應執 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10月,附表一編號4所示之5罪曾經臺灣 臺北地方法院以110年度審簡字第430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 期徒刑10月,附表一編號6至7所示之2罪曾經本院以109年度 審易字第2594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月,附表一編 號8至10所示之3罪曾經本院以110年度審易字第24號判決定 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7月,附表一編號15至19所示之5罪曾經 本院以110年度審簡字第355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6月;附表二編號2至3所示之2罪曾經本院以111年度審易 字第62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拘役45日等情,爰就附表一、二 部分,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就應執行拘役部 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符合罪刑相當及量刑比例 之原則。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盈如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仕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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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