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簡上附民字第40號
原 告 莊成宗
被 告 唐瑞良
上列被告唐瑞良因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
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
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
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許博然
法 官 王國耀
法 官 洪韻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家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