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1年度,3158號
PCDM,111,簡,3158,20220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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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簡字第315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學謙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
調院偵字第44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王學謙犯傷害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犯罪事實欄一、「 傷害等」之記載更正為「妨害自由等」,及適用法條欄累犯 是否加重其刑部分補充「被告前已有相同罪質即對他人身體 施以暴力而侵害他人身體、剝奪行動自由之案件前科紀錄, 並經執行完畢,符合累犯者有其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 弱之立法理由,又依本案情節,被告亦無須量處最低法定本 刑之情形,依刑法第47條第1項累犯規定加重其刑,尚不悖 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之意旨」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 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與告訴人因如事實欄所 載之事由而生口角衝突,竟不思理性溝通,徒手毆打致告訴 人成傷,其暴力行為顯不足取,兼衡告訴人所受傷害程度, 被告犯罪之動機、手段,方法,智識程度為國中畢業(依個 人戶籍資料所載),自陳家庭經濟狀況為小康、職業為買賣 中古車,犯後否認犯罪之態度,及迄今尚未賠償告訴人或與 之達成和解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儆懲。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277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 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 ,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陳旭華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法 官 陳明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有象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2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 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調院偵字第448號
  被   告 王學謙 男 47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號2樓            居新北市○○區○○路00巷00弄0號7            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王學謙前因傷害等案,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5年度訴字 第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經2次提起上訴,臺灣高等法 院及最高法院分別以106年度上訴字第517號及106年度台上 字第2984號判決上訴駁回,於民國106年12月21日判決確定 ,並於107年2月22日入監執行,於同年11月27日縮短刑期假 釋出監,於108年2月3日保護管束期滿,假釋未經撤銷,其 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詎仍不知悔改,因不滿物流士林 義程於物流配送過程中態度不佳,竟基於傷害之犯意,於11 0年11月6日13時30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巷00弄0號前 ,以徒手之方式,攻擊林義程之頭部,再以腳踢踹林義程之 身體,並緊抓林義程之上衣,致其受有頭部、頸部、背部挫 傷、背部擦傷等傷害。
二、案經林義程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詢據被告王學謙固坦承於上開時、地,出手推擠告訴人林義 程,惟矢口否認有何傷害犯行,辯稱:因為對方用手機拍攝 伊,伊就用手將對方的手機推開,並沒有毆打伊云云,惟查 :被告之首揭犯行,有現場監視器畫面截圖、本署勘驗筆錄 、新北市立土城醫院診斷證明書等資料在卷可考,被告上開 所辯,顯屬無稽,礙難採信,被告之傷害犯嫌堪以認定。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另被告有



如犯罪事實欄所載論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 乙份附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 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 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審酌是否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 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0  日               檢 察 官 陳旭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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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