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自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1年度,2772號
PCDM,111,簡,2772,202208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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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簡字第277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裕祥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
年度偵字第2412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裕祥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犯罪事實欄一、第 6行所載「你都不會知道的」應更正為「你都不會知道」、 第7行所載「我搞到你住不下去」應更正為「搞到你住不下 去」、末行所載逗號後補充「以此加害生命、自由之事恐嚇 林思妤,」;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第1行所載「偵查中」 應補充更正為「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具狀」外,其餘均引用如 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林裕祥因房屋租賃問題 與告訴人林思妤發生爭執,竟不思循理性方式處理爭端而為 本件恐嚇犯行,致告訴人心生畏懼,所為應予非難;兼衡其 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其無前科之素行(見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身心健康狀況(見衛生福利部雙和 醫院診斷證明書1份,偵卷第10頁)、教育程度(見被告之 個人戶籍資料)、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30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歐蕙甄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法 官 莊婷羽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李奕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4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字第24124號
  被   告 林裕祥 男 40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00號1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曹世儒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裕祥因認房客林思妤態度不佳且問題過多,竟基於恐嚇之 犯意,於民國110年9月29日20、21時許,在其出租與林思妤 之位於新北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4樓房屋內,對林思妤 恫嚇:「我要讓你死得很難看,我叫一群人來,我可以讓你 怎麼樣你知道嗎?不著痕跡、完全沒有任何痕跡的,你怎麼 死的你都不會知道的。」、「我會讓你住不下去。」、「我 可以搞你的喔!我搞到你住不下去喔!」、「你就是要逼我 、逼我弄你嘛是不是?弄死你!」、「怎麼死的你都不知道 !我就不要發飆,我就繼續忍啊!然後我偷偷弄你啊!」等 語,致林思妤心生畏懼。 
二、案經林思妤告訴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裕祥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 人即告訴人林思妤於偵查中之證述情節相符,並有房屋租賃 契約書、錄音檔案光碟暨其譯文及當庭勘驗筆錄1份在卷可 稽,足徵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犯嫌已堪認定 。
二、核被告林裕祥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嫌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6  日             檢 察 官 歐蕙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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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