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自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1年度,1427號
PCDM,111,簡,1427,20220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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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簡字第142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姚素貞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
年度偵字第888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姚素貞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姚素貞之子鄭宇軒於民國(下同)107年間因搭乘簡明雄所駕 駛之計程車未付款而涉犯刑事詐欺案件,經簡明雄對之提出 告訴,於訴訟期間,因簡明雄表示須支付新臺幣(下同)5萬 元之賠償金始同意和解,姚素貞多次與簡明雄協調和解事宜 未果,詎姚素貞竟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於110年10月2 日19時9分、16分、同年月3日9時22分,在桃園市桃園區某 處,接續以手機通訊軟體LINE傳送「試試看,我也不會讓你 好過,我現在已經很賭爛,沒關係一命配一命」、「我要幹 掉你這種社會敗類為願意去坐牢」、「看你那個嘴臉就一副 很欠打的樣子,反正我配你了,一命配一命」、「我已經豁 出去了,我跟你一命配一命」等訊息予簡明雄,以此加害生 命之事恐嚇簡明雄,使其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二、訊據被告姚素貞供承有於上述時、地以手機通訊軟體LINE傳 送上開訊息文字內容予告訴人簡明雄之犯行,僅辯稱:伊兒 子在3年前因搭乘告訴人之計程車未付錢,本來伊想包紅包 給告訴人解決,但告訴人說沒有5萬元不要來,從那時開始 ,告訴人陸續開始恐嚇伊,說伊還不拿錢來,就告伊等,說 他會加重語氣告伊等的不是,若伊要看兒子就去監獄看,且 還傳色情的LINE給伊,每日上午都傳要解決就快,不然法院 的門每天都為妳開,對伊情緒勒索,伊不堪其擾,才傳這些 訊息給告訴人,告訴人還說伊是兩光母親,說伊很笨,被他 威脅還不敢去警局報案云云。經查:上開事實,業據告訴人 簡明雄於警詢及本院訊問時指訴明確,並提出與被告間之通 訊軟體LINE之對話紀錄截圖附卷可稽,核與被告自白相符。 至被告前開辯解,固經其提出通訊軟體LINE之對話紀錄為證 (參見被告111年4月21日陳報狀),雖足認告訴人於與被告 協調其子詐欺案件過程中,雙方因和解條件遲未有共識而不



斷聯繫,期間告訴人甚至向被告出示法院電話(指臺灣桃園 地方法院)之來電紀錄,偽稱係法官來電詢問兩造有無和解 ,藉以達到壓迫被告妥協之意,然此僅屬被告犯本件恐嚇犯 行之動機原由,縱然告訴人有憑藉訴訟手段以達其獲取賠償 之目的,惟依此尚不足認被告因此而可卸免其責,從而被告 前開之恐嚇犯行,事證明確,自應予依法論處。三、核被告姚素貞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又被告先後以上揭所載LINE文字訊息恫嚇告訴人之行為,均 係基於同一恐嚇危害安全犯意,於密切接近之時、地為之, 侵害相同法益,屬恐嚇行為之數舉動接續進行,為接續犯之 實質上一罪。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因其兒先 前與告訴人間之詐欺案件,與告訴人商談和解事宜過程發生 不快,因護兒心切,一時情緒激動,未及謹慎思考,即透過 LINE傳送恐嚇訊息予告訴人致其心生畏懼,行為實屬不該, 暨被告無前科而素行為佳、年邁六旬、智識程度、犯罪之目 的、手段及犯後坦認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從輕量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第305條、第 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 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件經檢察官蔡佳恩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5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徐蘭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吳宜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5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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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