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1年度,1043號
PCDM,111,簡,1043,202208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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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簡字第104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曉明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4447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曉明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含有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之乾燥植物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陸肆公克)及外包裝袋壹個均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第1行所載 「偵查中」應更正為「本院訊問時」;證據補充「現場及扣 案物品照片3張」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所載。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林曉明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 有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於民國110年8月9日11時許起至同年 月10日17時5分許為警查獲時止持有第二級毒品,係於同一 持有行為繼續進行中違反前揭規定,應屬犯罪行為之繼續, 僅論以一罪。
 ㈡至聲請意旨雖認被告本件犯行應論以累犯,然並未就被告構 成累犯之事實及應加重其刑之事項具體指出相關證明方法, 是參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660號裁定意旨,本院尚 毋庸依職權調查並為相關之認定,爰僅將被告之前科紀錄列 入刑法第57條第5款「犯罪行為人之品行」之量刑審酌事由 ,附此敘明。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無視於政府所推動之禁 毒政策,未經許可持有第二級毒品,所為應予非難;兼衡其 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持有毒品之數量、時間長短,及 其素行(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自陳之教育程 度、家庭經濟狀況及職業(見本院卷第63頁)、犯後坦承犯 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扣案之乾燥植物1包,經送鑑驗結果,確含有第二級毒品四 氫大麻酚成分(驗前淨重0.082公克、驗餘淨重0.064公克) ,有扣押物品目錄表及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110年9月14日出具之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各1份在卷可佐 (見毒偵卷第12、47頁),為本件查獲之第二級毒品,應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另 用以包覆前開第二級毒品之包裝袋1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 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併予宣告 沒收銷燬。至鑑驗用罄部分,因已滅失,不再為沒收銷燬之 諭知,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 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 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第二審管轄之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本案經檢察官黃彥琿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法 官 莊婷羽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李奕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偵字第44476號
  被   告 林曉明 男 4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巷0號4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曉明(所涉施用第一級及第二級毒品罪嫌部分,另聲請觀 察、勒戒)前因多次施用毒品案件,均經法院判決有期徒刑 確定,於民國108年7月29日入監執行,於110年2月5日縮短 刑期假釋出監付保護管束,於110年7月13日保護管束期滿, 假釋未經撤銷,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詎仍不知警惕,明 知四氫大麻酚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 二級毒品,非經許可不得無故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



之犯意,於110年8月9日11時許,在臺北市忠孝東路3段路邊,無 償自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弟弟」之成年男子,取得含第 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之乾燥植物1包(驗餘量0.064公克 )後而持有之。嗣於同年8月10日17時5分許,在新北市○○區○○ ○00號前,因形跡可疑,為警攔查並扣得上開毒品。二、案經本署檢察官簽分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曉明於警詢及偵查中供述甚明, 並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及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0年9月14日出具之 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各1份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 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 二級毒品罪嫌。又被告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論罪科刑及執行情 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憑,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 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參 照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審酌是否依刑法累犯規 定加重其刑。至上開扣案之毒品,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 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             檢 察 官 黃彥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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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