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11年度,1256號
PCDM,111,審易,1256,202208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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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審易字第1256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柏志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6066
號),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
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 文
陳柏志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伍拾貳萬貳仟伍佰伍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並所犯法條欄「告訴人國延公 司、國郡公司之指訴」更正為「告訴人國延公司負責人曾振 茂、國郡公司負責人姚維謀於警詢中之指訴」;起訴書所示 之附表刪除,並補充更正為本判決所示之附表;證據部分另 補充「被告陳柏志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自白」、「刑 事告訴狀1份」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起訴書之記載。二、核被告陳柏志所為,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 又被告陸續侵占告訴人國延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延公司) 、國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郡公司)應收款項之行為,均 係利用其擔任在國延公司業務員時所為,其實施之時間及地 點可謂密接,侵害之法益相同,主觀上應係基於單一之業務 侵占犯意而為,依一般社會觀念,應構成接續犯而僅論以一 罪。
三、爰審酌被告正值壯年,未能謹守職務分際,貪圖私利,利用 任職公司業務員之機會,將業務上持有之款項予以侵占入己 ,違背誠信及職業道德,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益之觀念 ,行為殊屬不當,應予非難,兼衡被告無前科(見本院卷附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 (見本院卷附個人戶籍資料1 份)、目前工作月薪新臺幣( 下同)3萬5千元、需撫養兩名小孩、母親及姊姊、所侵占財 物之價值,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惟尚未與告訴人國延公司 、國郡公司達成和解或賠償損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 示之刑,以資懲儆。
四、沒收部分:
查被告於本案業務侵占所得之352萬2,559元未扣案,為被告 犯罪所得,且未實際合法發還告訴人國延公司、國郡公司,



被告亦未與告訴人國延公司、國郡公司達成和解或賠償損害 ,宣告沒收亦無過苛、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 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等情形,爰依刑法 第38條之1第1 項前段及第3 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 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蔡佳恩偵查起訴,由檢察官高智美到庭執行公訴。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傅明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盧姿妤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8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第2項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6 月以上 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9 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廠商名稱 廠商地點 款項金額 (新臺幣) 1 幸福家三重店 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1樓 100,061元 2 581生活館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 44,180元 3 永元昌企業有限公司 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0○0號 110,798元 4 鈞發雜糧行 臺北市○○區○○路0段0號 130,206元 5 珠合成雜貨 臺北市○○區○○街00號 88,706元 6 周振發百貨有限公司 臺北市○○區○○○路000號 36,235元 7 合盛行 臺北市○○區○○街000號 18,600元 8 家成行 臺北市○○區○○街000號 49,867元 9 家見行 臺北市○○區○○街000號 126,024元 10 台農醬園 臺北市○○區○○街0段000號 11,805元 11 惠美商店 臺北市○○區○○街0段000巷00號 195,293元 12 正鑫久益 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 48,363元 13 和興記商店 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61,393元 14 瑞益平價商店 臺北市○○區○○街000號 36,765元 15 新祥紀食品有限公司 臺北市○○區○○○路0段0巷000弄00號 83,160元 16 亨嘉企業有限公司 臺北市○○區○○街00號3樓 3,600元 17 茂元行 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 21,164元 18 豐泰食品行 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 61,037元 19 大吉利生活百貨 臺北市○○區○○街000號 49,860元 20 幸福家龍江店 臺北市○○區○○路000巷00○00號 252,322元 21 圓山大飯店 臺北市○○區○○○路0段0巷0號 20,615元 22 中央銀行員工消費合作社 臺北市○○區○○路0號2樓 9,384元 23 清雄 臺北市○○區○○街000號之1 7,425元 24 台灣郵政 臺北市○○區○○○路000號8樓 318元 25 寒舍艾美酒店 臺北市○○區○○路00號 15,400元 26 來喜商行 臺北市○○區○○○路0號 2,438元 27 幼幼商行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 2,338元 28 胖蜥蜴電腦有限公司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 108,150元 29 新合發 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0號 16,796元 30 巧婦韻宇 臺北市○○區○○街000號 140,879元 31 協成 臺北市○○區○○街00巷00號 8,650元 32 駱北公司 臺北市○○區○○街0段000巷0○0號 7,232元 33 美香齋 臺北市○○區○○街00巷00號 3,648元 34 昌煦實業有限公司 臺北市○○區○○街00號 42,987元 35 朝代精品 臺北市○○區○○街000號 141,325元 36 勝立廣州 臺北市○○區○○街000號1樓 134,038元 37 禾發米糧食品行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 10,824元 38 興南商行 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0弄0號 16,562元 39 政大自強樓男六舍福利社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 294,470元 40 123超商 臺北市○○區○○街0○0號 18,113元 41 新光源商行 臺北市○○區○○路0段0號 229,198元 42 警察專科學校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 99,656元 43 政治大學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 40,201元 44 興毅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 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 22,320元 45 聯合五金行 臺北市○○區○○街00號 6,720元 46 名杉莊企業有限公司 臺北市○○區○○路000號 22,951元 47 森溢 臺北市○○區○○街00巷0號 53,540元 48 民友商行 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 87,298元 49 富農有限公司 臺北市○○區○○街00號 8,849元 50 元久商行 臺北市○○區○○路○段000號 20,832元 51 幸福家 臺北市○○區○○○路0巷00000號 310,245元 52 上易北投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 12,346元 53 聯昇南北雜貨 臺北市○○區○○路00號 9,576元 54 南北雜糧行 臺北市○○區○市街○號 16,680元 55 宏家行雜糧行 臺北市○○區○○街00巷0號 44,856元 56 富暘食品 臺北市○○區○○街○段000巷0號1樓 6,300元 總計 3,522,559元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1年度偵字第16066號
  被   告 陳柏志 男 4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4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緣國延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延公司)與國郡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國郡公司)為關係企業,陳柏志任職於國延公司,擔任 該公司之業務員,負責前開2公司商品之銷售、推廣及代收 貨款等業務,為從事業務之人;詎陳柏志竟意圖為自己不法 之所有,基於業務侵占之犯意,於民國109年11月間至110年 4月間,前往附表所示之廠商收取款項,利用職務之便,將



其職務上所收受之款項合計新臺幣(下同)352萬2,559元,以 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將前開款項予以侵占入己,而未歸 還予國延公司、國郡公司。
二、案經國延公司、國郡公司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報 告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檢察署令轉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柏志於警詢及偵訊時均坦承不諱 ,核與告訴人國延公司、國郡公司之指訴情節相符,復有國 延股份有限公司員工職務證明書、公司公告、被告之自白書 、被告侵占金額明細表、國郡股份有限公司銷貨單暨應收帳 款對帳單各1份附卷可稽。足徵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是 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   日             檢 察 官 蔡佳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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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胖蜥蜴電腦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元昌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祥紀食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延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昌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昌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嘉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食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農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