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審交重附民字,111年度,22號
PCDM,111,審交重附民,22,2022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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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22號
原 告 陳朔
被 告 吳振豐

吳明才
(即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登記 所有權人)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111審交訴字第128號),經原告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
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白光華

法 官 曾淑娟

法 官 王綽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家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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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