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1年度,993號
PCDM,111,單禁沒,993,20220829,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99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子寧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偵字
第780號、第2226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1年度聲沒
字第8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含外包裝袋貳個,總驗餘淨重零點柒肆伍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子寧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 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780號、第 222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惟扣案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非他命之結晶2包,係違禁物,爰聲請裁定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並得單獨宣 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 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 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780號、第2226號為不 起訴處分確定在案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1件及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而扣案含第二級毒品甲 基安非他命之白色潮濕結晶2包(總驗餘淨重0.7458公克) ,經鑑驗結果,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0年12月1日航藥鑑字第00 00000號毒品鑑定書1份附卷足考(參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 0年度毒偵字第2456號卷第55頁),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 就上開扣案之違禁物,聲請本院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於法並 無不合,應予准許。又盛裝上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 包裝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 要,應併予沒收銷燬;另因鑑驗用罄部分,既已滅失,無庸 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梁家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巫茂榮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4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