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98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文家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偵緝
字第546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737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 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546號為不起 訴處分確定。惟如附表所示之扣案毒品,經送檢驗,確含有 如附表所示毒品成分,係屬違禁物,有如附表之鑑定書在卷 可稽,因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違 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甲基安非他命屬管制之第二級毒品;查獲之 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 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第18條第1項前段亦規定明確。三、經查,被告前於民國(下同)110年3月8日19時許,在新北 市板橋區附近某公寓樓梯口,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 院以110年度毒聲字第1817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 ,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111年3月22日執行完畢釋放出 所,並由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5 4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白 色透明結晶2包(淨重0.443公克,驗餘淨重0.441公克),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 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110年4月16日出具之毒 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1份在卷可稽(見110毒偵2496號卷第40 頁),堪認上開扣案物確為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依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 應依法沒收銷燬之。綜上,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黎錦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羅雅馨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6 日附表:
編號 扣案毒品名稱 數量/重量 毒品成分 鑑定書 不起訴處分書案號 1 白色透明結晶 2包(淨重0.443公克,驗餘淨重0.441公克)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110年4月16日出具之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 111年度毒偵緝字第54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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