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96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誌舜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毒偵字
第8014號、第8153號、111年度毒偵字第419號、111年度毒偵緝
字第1070、1071號),聲請沒收違禁物(111年度聲沒字第790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誌舜因施用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新北 地方檢察署以110年度毒偵字第8014、8153號、111年度毒偵 字第419號、111年度毒偵緝字第1068、1069、1070、1071、 107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屬違禁 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之等語 。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項第2款明定之第二級毒品,禁止製造、運輸、販賣、 施用、持有,而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 否,均沒收銷燬之,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8014、8153號、111年度毒偵字第41 9號、111年度毒偵緝字第1068、1069、1070、1071、1072號 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又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驗結果,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 安非他命成分,有如附表所示之毒品鑑定書在卷可稽,扣案 如附表編號2、4、5所示之吸食器、軟管,既殘留有甲基安 非他命成分,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整體視 為第二級毒品,是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確屬違禁物無訛,是 聲請人就上開違禁物,聲請本院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於法並
無不合,應予准許。又盛裝附表編號1、3、6所示毒品之外 包裝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 要,亦應視為違禁物,宣告沒收銷燬;至鑑驗用罄部分,既 已滅失,自無庸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8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黃湘瑩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宮仕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8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 數量 鑑驗結果 毒品鑑定書 備註 1 白色結晶 1包(含外包裝袋1個,驗餘淨重11.0915公克)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0年6月7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0000000Q號毒品鑑定書(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毒偵字第2250號卷第53、54頁) 110年度毒偵字第8014號 2 吸食器 1組 3 白色結晶塊 1包(含外包裝袋1個,驗餘淨重0.4328公克)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0年11月18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見110年度毒偵字第8153號卷第76頁反面) 110年度毒偵字第8153號、111年度毒偵字第419號 4 吸食器 1組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0年11月18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見110年度毒偵字第8153號卷第76頁) 5 軟管 1支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9年10月19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毒偵字第3557號卷第4頁) 111年度毒偵緝字第1071號 6 白色透明結晶 1包(含外包裝袋1個,驗餘淨重0.528公克)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0年6月16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見110年度毒偵字第4345號卷第63頁) 111年度毒偵緝字第107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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