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1年度,935號
PCDM,111,單禁沒,935,202208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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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93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永春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111年度聲沒字第827號、110年度毒偵字第7280、728
1、72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永春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聲請人以110年度毒偵字第7280、7281、7282號為不起 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編號1、3、4所示之物,經送檢驗 均含有第一級毒品成分,扣案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物,經送 檢驗含有第二級毒品成分,均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裁定宣 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 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 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 ,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40條第2 項、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再按依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規定,得諭知沒收並銷燬之者, 以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為限,固不及於 毒品之外包裝、吸食器及分裝匙等工具;然若毒品本身已經 微量附著器具內,無從析離,該器具自應隨同毒品一併沒收 銷燬(最高法院94度台上字第6213號判決意旨參照)。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以11 0年度毒偵字第7280、7281、728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 ,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 參。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 經送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檢出第一級毒品海 洛因成分,附表編號2所示之物,經送憲兵指揮部刑事鑑識 中心,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附表編號3、4所 示之物,經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鑑定,均檢出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各該鑑定書在卷可憑,核均屬違 禁物,依前揭規定及說明,連同無法析離之包裝袋、注射針 筒,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8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從而,首揭聲請意旨 ,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供取樣化驗之毒品業已驗畢 用罄不復存在,無從諭知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55 條之36第2 項,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 項,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黃園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莊孟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   日附表
編號 名稱及數量 備註 1 粉末1包(含袋) 1.驗前淨重:0.83公克 2.驗餘淨重:0.82公克 3.檢出海洛因成分 2 顆粒1包(含袋) 1.驗前淨重:0.1727公克 2.驗餘淨重:0.1675公克 3.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3 白色偏黃粉末1袋(含袋) 1.驗前淨重:0.13公克 2.驗餘淨重:0.1269公克 3.檢出海洛因成分 4 注射針筒2支 經乙醇沖洗,檢出海洛因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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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