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1年度,904號
PCDM,111,單禁沒,904,202208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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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90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簡志遠



(現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戒毒偵
字第63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809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參包(驗餘淨重共零點玖陸柒貳公克,含包裝袋參個)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簡志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 度戒毒偵字第6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 3包為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 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 及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新北地檢署 檢察官以111年度戒毒偵字第6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 該案之不起訴處分書1份附卷可稽,而扣案之白色透明結晶 (驗餘淨重0.165公克)、白色或透明晶體(驗餘淨重0.524 3公克)、結晶(驗餘淨重0.2779公克)各1包,經鑑定確認 均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無訛,則有台灣尖端先進 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民國110年7月29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 報告、臺北榮民總醫院109年6月5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 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9年2月10 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各1份在卷可佐,足認均屬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即違禁物,且包 裝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各1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 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當應整體視之為毒品,揆 諸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洵屬有據,應予准許,爰均宣告沒收 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振峰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宣容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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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