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1年度,892號
PCDM,111,單禁沒,892,20220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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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89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忠原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偵字
第366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1年度聲沒字第746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吸食器壹組、吸食器玻璃球壹顆、吸管(分裝勺)壹支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366、 1554號、111年度毒偵緝字第598、599、600號被告陳忠原違 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檢察官不起訴處分確定,惟 扣案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吸食器1組、吸食器玻璃 球1顆、吸管(分裝勺)1支,均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 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 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40條第 2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甲基安非他命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2 條第2 項第2 款列為第二級毒品,並禁止製造、運輸、 販賣、施用、持有,且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8條第 1 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予沒收銷燬之 。
三、經查:被告陳忠原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 經本院以110年度毒聲字第406號裁定觀察、勒戒後,認無繼 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10年11月1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經臺 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1年3月25日以111年度毒偵字 第366、1554號、111年度毒偵緝字第598、599、600號處分 不起訴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等在卷可按。扣案被告所持有之吸食器1組、吸食器玻 璃球1顆、吸管(分裝勺)1支,經乙醇溶液沖洗檢驗之結果, 均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等情,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10年12 月30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一)(二)各 1份在卷足憑(見111偵366號卷第50、51頁),其上所殘留之



毒品殘渣難以完全析離,亦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整體視 為毒品,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綜上所述,本件聲請人就上 開違禁物依法向本院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核無不合, 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2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樊季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莉涵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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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