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05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智偉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毒偵緝
字第815、816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1年度聲沒字
第8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智偉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送 觀察、勒戒後,因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經臺灣新北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緝字第815、816號為不起訴處分 在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為上開案件查扣之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裁定宣告沒收銷燬 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不問屬於 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 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 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及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緝字第815、816號為不起訴 處分在案,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在卷可參。又被告為警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臺北榮 民總醫院、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 定實驗室鑑驗結果,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有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成分鑑定書、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 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附 卷可憑,除鑑定用罄部分毋庸再予沒收銷燬外,因直接用以 盛裝如附表編號1、2所示甲基安非他命之外包裝袋各1只, 均內含微量無法完全析離之甲基安非他命殘渣,且無析離之 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依上開規定予以沒收銷燬。從而 ,本件聲請人聲請將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物單獨宣告沒收 銷燬,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55 條之36第2 項,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 項,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黃園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莊孟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5 日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 1 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白色透明晶體1包(淨重:0.58公克,取樣量:0.002公克,驗餘量0.578公克,含外包裝袋1只) 2 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淨重:0.7935公克,取樣量:0.0033公克,驗餘量:0.7902公克,含外包裝袋1只)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