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原簡字,111年度,105號
PCDM,111,原簡,105,202208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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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原簡字第105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昌鴻


(現於法務部○○○○○○○臺東監獄 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起訴(111年度偵字第22130號
),因被告於偵查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本
院原案號:111 年度原易字第37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判
決如下:
主 文
陳昌鴻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犯刑法第354 條之毀損罪。至被告是否該當累犯 一事,因起訴意旨就此未為主張或具體指出證明方法(最高 法院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660號裁定參照),是本院自毋庸 依職權調查並為相關之認定,爰僅將被告之前科紀錄列入刑 法第57條第5款「犯罪行為人之品行」之量刑審酌事由,附 此敘明。
 ㈡爰審酌被告僅因心情不佳,而恣意破壞他人車輛之玻璃窗, 所為欠缺尊重他人財產之法治觀念,且迄今均未與告訴人李 志鴻達成和解或賠償損害,當不宜輕縱,惟念及被告犯後始 終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兼衡其素行非佳、智識程度、 家庭經濟狀況,暨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及告訴人所受財 產損害程度等一切情狀,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依其家 庭經濟狀況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
  至未扣案被告持以砸告訴人所有自小客車車窗之石頭1顆, 並無證據足以證明屬於被告有,亦無證據足認尚未滅失,且 非違禁物或依法應義務沒收之物,兼衡該犯罪工具甚易取得 ,價值不高,並不具備刑法上之重要性,依刑法第38條之2 第2 項規定,爰不於本案中宣告沒收,併予敘明。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 4 條第2 項(本案採判決精簡原則,僅引述程序法條),逕 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賴昱志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應附繕本)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傅淑芳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9   日附錄本判決論罪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萬 5 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1年度偵字第22130號
  被   告 陳昌鴻 男 3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花蓮縣○○鎮○○00號 (現另案於法務部○○○○○○○臺 北分監執行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昌鴻於民國110年9月8日2時11分許至同日9時30分許間, 騎乘自行車,行經樹林區八德街112號停車格,因與女友吵 架心情不佳,竟基於毀損之犯意,持石頭敲破停在該處李志 鴻所有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牌號碼自用小貨車副駕駛座車 窗玻璃,足生損害於李志鴻
二、案經李志鴻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陳昌鴻於偵訊中之供述 被告有於上開時、地,損壞上開車輛車窗玻璃之事實。 2 證人即告訴人李志鴻於警詢中之證述 告訴人李志鴻上開車輛副駕駛座玻璃遭毀損之事實。 3 上開車輛遭毀損之現場照片 證明告訴人上開車輛遭毀損之事實。 4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110年10月15日新北警鑑字第1101982165號鑑定書、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刑案現場勘查報告 證明在上開車輛副駕駛座旁有一把剪刀,而剪刀上面之血跡與被告之DNA相符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毀損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8   日             檢 察 官 王江濱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8  日             書 記 官 黃千瑜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萬 5 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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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