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12號
原 告 陳茂松
王世統
上 二 人
送達代收人 楊雅淇
被 告 王存輔
李豪昌
王建凱
上列被告因109年度訴字第1075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此為刑事訴訟 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二、本件被告王存輔、李豪昌及王建凱被訴詐欺等案件,經原告 陳茂松及王世統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 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蘇揚旭
法 官 洪振峰
法 官 施建榮
不得抗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姿涵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