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0年度,708號
PCDM,110,訴,708,202208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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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70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易勤




選任辯護人 林祐增律師
葉慶人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
民國111年4月7日所為110年度訴字第708號第一審判決(起訴案
號:110年度偵字第17137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易勤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 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原審 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 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 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陳易勤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不服本院民國111年4月7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於111年4月2 9日提起上訴,惟其刑事聲明上訴狀並未敘述上訴理由,迄 至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亦未提出具體上訴理由,此有本院判 決書之送達證書、被告刑事上訴狀在卷可稽,爰依前揭規定 ,裁定命被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須載明 上訴之具體理由),逾期未補正者,本院將依前開規定,以 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胡堅勤
                   法 官 賴昱志                   法 官 王筱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昱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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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