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0年度,42號
PCDM,110,訴,42,20220831,2

1/3頁 下一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42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范文


選任辯護人 林光彥律師
楊蕙謙律師
黃靖軒律師
參 加 人 林月瓊



上列被告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
度偵字第37194號)及移送併案審理(110年度偵字第20733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丙○○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
㈠被告丙○○自民國103年12月25日起,擔任新北市中和區錦昌里 第2、3屆里長,受中和區區長之指揮、監督,辦理里公務及 執行交辦事項,負責向中和區公所及新北市政府反應錦昌里 里民對錦昌里公共議題之意見,並負責向中和區公所陳報或 向轄區派出所檢舉錦昌里內危害公共安全或妨礙公共交通之 施工中建築物,以使主管建築機關即新北市政府得及時加以 勘驗並為必要之處分,係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 關且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緣於107年間,告訴人千 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千德公司)於新北市中和區錦昌 里圓通路367巷13弄內進行「千德建設」新北市中和區盛昌 段集合住宅新建工程(下稱本案工程),並委由優寶營造有 限公司(下稱優寶公司)施工,優寶公司另就該工程土方清 運之部分,委由兆陽工程有限公司(下稱兆陽公司)承作。 ㈡詎被告因自身經濟狀況不佳,需款孔急,知悉錦昌里轄內之 本案工程後,竟利用其長期擔任錦昌里里長,熟知民間建設 公司及業主普遍有懼怕地方政治人物告發工程違法之心態, 遂基於藉勢、藉端向千德公司勒索財物之犯意,憑藉其里長 之權勢,先於107年6月8日許,致電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 分局錦和派出所,檢舉本案工程之砂石車違法停等乙情;於 同年10月16日許,透過其加入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



錦和派出所反毒通報網LINE群組,檢舉本案工程之砂石車違 法進入乙情,被告並於107年10月間某日,向優寶公司本案 工程之工地管理主任戊○○表示:因里民反應工程施工造成房 屋損壞,及風砂、灰塵污染之情形,相關路段復為禁走區, 要與千德建設公司進行協商等語,即被告以上開檢舉、里民 反應等端由,恫嚇千德公司及其負責人庚○○(已歿)。庚○○ 遂與戊○○、優寶公司負責人高富貴於107年10月29日許,前 往被告位於新北市○○區○○里○○路000巷00弄00號之住家兼里 辦公室與被告會面。會中庚○○雖已向被告表示:現建案尚未 正式施工,若未來施工時造成鄰人房屋損壞,一定會加以修 繕等語,惟遭被告拒絕,被告並向庚○○表示:等到受損再談 ,就來不及了,鄰地伊亦有持分,鄰地損壞應對伊賠償,且 施工車輛經過,已造成里民困擾,若之後里民陳情,伊會很 麻煩,尚須召開里民說明會等語,進而向庚○○要求千德公司 應支付清潔費、過路費及伊房屋、土地損壞賠償等共新臺幣 (下同)200萬元予伊,庚○○雖認被告所提意見均非合理, 惟其深知若被告藉里長身分向各公務機關陳報、檢舉,或召 開里民大會等方式假為里民服務之名,行勒索財物之實,勢 必影響該建案工程之施工進度,屆時將造成千德公司貸款利 息等之鉅額損失而心生畏懼,庚○○遂迫於無奈,最終同意支 付100萬元與被告,並於翌日(30日)由戊○○、高富貴至上 址交付如附表編號1至3號所示之支票與被告。 ㈢被告勒索取得上開款項後,食髓知味,竟又基於藉勢、藉端 向千德公司勒索財物之犯意,憑藉其里長之權勢,先於108 年1月間透過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錦和派出所警員陳 武鴻,轉知分局交通組員警於審核臨時道路許可證時,核發 時應評估車輛重量,以免造成交通阻塞等語,並多次向新北 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交通組組長莊博丞稱里民反應大貨車 通行,交通受影響等語,以圖使該建案相關車輛通行許可無 法核發,並於108年1月28日許,透過其加入之新北市政府警 察局中和分局錦和派出所反毒通報網LINE群組,檢舉本案工 程之砂石車違法停等致里民無法進出乙情;於同年2月20日 許,透過其加入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錦和派出所反 毒通報網LINE群組,檢舉本案工程之砂石車違法進出乙情, 而以上開檢舉之端由,恫嚇千德公司及庚○○。被告並於同年 3月21日邀庚○○至錦昌里辦公室與其會面,向庚○○表達購買 本案工程房屋之意願,庚○○雖已表示願以每坪較市價便宜5 萬元之價格出售,惟被告認其獲利甚微,隨即拒絕。被告為 達前開勒索財物之目的,遂承前犯意,再於同年3月23日許 ,致電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錦和派出所,檢舉本案工



程之砂石車違法進出乙情,而以上開檢舉之端由,恫嚇千德 公司及庚○○,並再邀庚○○至錦昌里辦公室與其會面,要求以 每坪17萬元之價格,購買本案工程房屋2戶各40坪,因千德 公司本以每坪45萬元至50萬元間之價格出售,與被告提出每 坪17萬元之價格相差甚多,庚○○遂向被告表明無法以其提出 之價格出售。被告因仍未達前開勒索財物之目的,遂承前犯 意,於108年3月25日致電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檢舉本案工程 之砂石車違法進出乙情,並以錦昌里里辦公室名義發送電子 郵件予新北市政府,以千德公司大型車輛違規進入、施工損 壞民宅為由陳情,被告復製作新北市中和區里幹事查報事項 查報表,以民眾陳情大型車輛違規進入為由,向新北市政府 中和區公所提出,建請中和區公所轉送新北市政府工務局查 處,被告並另聯同新北市議員張志豪助理辰○○前往新北市政 府警察局中和分局交通組陳情大型車輛違規進入乙節,而以 上開檢舉之端由,恫嚇千德公司及庚○○。被告再於同月26日 與其友人林鑫宏、邱顯輝至位於新北市中和區之兆陽公司與 庚○○會面,向庚○○要求千德公司應支付300萬元與伊,庚○○ 雖認被告所提意見均非合理,惟其深知若被告以藉里長身分 向各公務機關陳報、檢舉,或召開里民大會等方式假為里民 服務之名,行勒索財物之實,勢必影響該建案工程之施工進 度,屆時將造成千德公司貸款利息等之鉅額損失而心生畏懼 ,庚○○遂迫於無奈,最終同意支付300萬元與被告,並於同 年4月18日許,與戊○○、千德公司經理陳炳坤、兆陽公司負 責人劉名洋,在位於新北市中和區之兆陽公司交付如附表編 號4號所示之支票與被告。因認被告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 第1項第2款之藉勢、藉端勒索財物罪嫌等語。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 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及第301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 文。次按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 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 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 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 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而刑事訴訟法上所謂認定犯罪事 實之積極證據,係指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之積極證據 而言,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 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 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 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 在時,致使無從形成有罪之確信,根據「罪證有疑,利於被



告」之證據法則,即不得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2款之藉勢 、藉端勒索財物罪嫌,無非以被告於調詢及偵訊時之供述、 證人庚○○戊○○劉名洋劉振南林鑫宏、邱顯輝、陳忠 憲、陳武鴻、莊博丞林君瑋何政翰、靳豐銘、孫偉傑蔣宜蓁於調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證人高富貴、辛○○、陳炳坤 於偵訊時之證述、協議書影本1紙、新北市中和區錦昌里網 頁截圖、帳戶交易明細及相關傳票光碟1片、資金流向圖2紙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中和稽徵所109年1月6日北區國稅中和 銷審字第1090538135號函暨附件電子檔、新北市政府108年1 2月4日新北府經司字第1088082145號函暨附件、支票影本4 紙、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大貨車臨時通行證申請書、新北市政 府受理民眾申請大貨車臨時通行證標準作業流程說明、新北 市政府臨時使用道路辦理借用權責分工表、新北市政府警察 局臨時使用道路申請書、新北市政府工務局109年7月14日新 北工施字第1091333921函暨附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勤務指 揮中心受理各類案件紀錄單1紙、LINE對話截圖8紙、新北市 ○○區○○段000○00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查詢資料 影本為主要論據。
四、被告之辯解及辯護人之辯護意旨
㈠訊據被告固坦承其為錦昌里里長,曾檢舉、陳情本案工程大 貨車違法停等、進入新北市中和區圓通路367巷道,並偕同 新北市議員張志豪助理辰○○前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 交通組詢問本案工程大貨車違規進入上開巷弄情事,於107 年10月29日與庚○○協議後,取得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支票, 於108年3月21日向庚○○表示以每坪17萬元購買本案工程房屋 ,於108年3月26日再與庚○○協議,庚○○同意支付300萬元, 被告並於108年4月18日取得如附表編號4所示支票等事實不 諱,惟堅詞否認有何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2款之藉勢 、藉端勒索財物罪嫌,辯稱:100萬元部分,是千德公司、 優寶公司剷除竹林的賠償、使用鄰地(新北市○○區○○段000○ 000地號土地)的費用及施工可能造成我房屋損害的預先保 固基金。300萬元是關於他們占用鄰地(新北市中和區盛昌 段641、644、645、599、599之1、600、631、634、636地號 土地)、損毀房屋有關房屋損壞鑑定、修繕的賠償。另外他 們要求我撤回新北市政府市長信箱投訴我的房屋被毀壞之事 ,及撤回我去派出就我的花台被毀壞所為備案,沒有包括清 潔費、過路費。上開款項都是針對我自己權益損害的賠償, 並不是關於其他人或里民等語。
㈡辯護人則以:被告未曾以里長身分,對千德公司為任何恫嚇



或脅迫等惡害通知。其所收受的100萬元,係建商砍伐竹林 、無權占用土地、地基探勘及結構鑑定等爭議之和解金。以 每坪17、18萬元向建商購屋,係因被告住家遭建商毀損,且 該價格符合建商成本。300萬元係與建商就占用土地、房屋 毀損鑑定及修繕費用之和解金,係基於一般居民身分與建商 協調,均有正當事由,是民事糾紛的和解金。被告針對建商 違規行為檢舉陳情,均係基於事實,為捍衛自身權益及居住 安寧之合法行為,並非恫嚇千德公司及庚○○。本案工程之施 工、工程車輛通行、使用執照取得等,均與被告里長職權範 圍無關。建設公司、營造公司確有違規行為及侵權行為,被 告針對建商違規行為檢舉陳情,係為捍衛自身權益,並未以 里長身分為之,陳情內容係希望警方核發通行證時,評估道 路實際交通情形,並未要求警方不得核發通行證,且與千德 公司協調過程中,亦未曾表示將會向警方施壓或要求警方拒 絕核發通行證,千德公司、優寶公司方為加害人,卻藉由提 起刑事告訴,規避責任及嚇阻被害人即被告行使合法權利等 語為被告辯護。
五、經查
㈠被告為公務員
  被告自89年6月間起擔任新北市中和區錦昌里里長,此據被 告供陳明確(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他字第541號偵 查卷二【下稱他二卷】第309頁、第367頁、本院卷一第100 頁),且經證人即千德公司負責人庚○○、證人即優寶公司工 地管理主任戊○○、證人即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交通組 組長莊博丞、證人即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錦和派出所 副所長陳忠憲、證人即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錦和派出 所警員林君瑋陳武鴻、何政翰、靳豐銘、孫偉傑徐漢保 、證人即被告前妻乙○○、證人即兆陽公司實際負責人劉振南 於調詢時、證人林君瑋陳忠憲、何政翰孫偉傑於偵訊時 證述明確(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他字第541號偵查 卷一【下稱他一卷】第22頁、第32頁、他二卷第34頁、第60 頁、第69頁、第94頁、第137頁、第145頁、第152頁、第175 頁、第189頁、第220頁、第239頁、第252頁、109年度偵字 第37194號偵查卷二【下稱偵二卷】第69頁、第133頁),並 有新北市中和區錦昌里網頁截圖1紙可查(見偵二卷第295頁 ),是被告為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 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應堪認定。
㈡被告曾檢舉、陳情本案工程大貨車違法停等、進入情事 ⒈千德公司自107年間起,在錦昌里轄內之新北市中和區圓通路 367巷13弄內進行本案工程,委由優寶公司施工,優寶公司



另就該工程土方清運之部分,委由兆陽公司承作等情,為被 告所不爭執(見他二卷第367頁、本院卷一第100頁),並經 證人庚○○戊○○、乙○○、劉振南、證人即兆陽公司名義負責 人劉名洋、證人即新北市中和區灰磘里里長林鑫宏於調詢時 、證人即優寶公司負責人高富貴、證人即千德公司工務經理 陳炳坤、證人劉名洋、證人即優寶公司工地主任辛○○於偵訊 時、證人辛○○、戊○○於本院審理時證述明確(見他一卷第22 頁、第32頁、第293頁、第297頁、第303頁、第311頁、他二 卷第256頁、偵二卷第69-70頁、第87頁、第106頁、本院卷 一第634頁、卷二第225頁),且有千德建設新北市中和區盛 昌段集合住宅新建工程告示牌照片1張、工程合約書、力泰 建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力泰公司)訂約書各1份、建 照執照資料1紙可查(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他字第 541號偵查卷三【下稱他三卷】第33頁、109年度偵字第3719 4號偵查卷三【下稱偵三卷】第271-274頁、第281-283頁、 本院卷一第247-248頁)。
 ⒉本案工程車輛確有違法停等、進入等違規情事 ⑴新北市中和區圓通路367巷13弄為禁止15噸以上大貨車進入之 路段,15噸以上大貨車倘欲進入該巷弄,需申請大貨車臨時 通行證,此經證人莊博丞於調詢時證稱:兆陽公司因本案工 程之大貨車需經過中和區中正路、圓通路兩個禁行大貨車路 段,所以要申請大貨車臨時通行證等語(見他二卷第35頁) 。證人陳武鴻於偵訊時證稱:圓通路305巷、圓通路367巷13 弄以及中正路轉入圓通路等路段都是禁止通行大車等語(見 他二卷第129頁)。證人徐漢保於調詢時證稱:圓通路禁止1 5噸以上大貨車行駛等語明確(見偵二卷第134頁)。並有「 禁止15噸以上大貨車進入」標誌照片4張可參(見他三卷第4 7頁、本院卷一第301-303頁)。
⑵本案工程15噸以上大貨車並未依規定申請大貨車臨時通行證 ,逕行違規進入圓通路367巷13弄巷道等情,業經被告於調 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陳述明確(見他二卷第314-315頁、 第372頁、本院卷一第473頁),且經證人戊○○於調詢、偵訊 及本院審理時、證人靳豐銘、乙○○、劉名洋徐漢保於調詢 時、證人何政翰孫偉傑於偵訊時證述甚詳(見他一卷第27 4-275頁、他二卷第175-177頁、第191頁、第239頁、第261 頁、第265頁、偵二卷第33頁、第49頁、第87頁、第91頁、 第134頁、本院卷二第230頁),並有兆陽司機遭開單資料、 力泰公司司機遭開單資料各1紙、力泰公司違規資料查詢明 細13紙、大貨車違規進入之照片1份、力泰公司109年4月15 日力(士)字第3004號函暨本案工程司機違規資料1份可參



(見他二卷第161-162頁、第199-205頁、第229-230頁、他 三卷第49-60、偵二卷第141-147頁、偵三卷第127-145頁、 本院卷一第305-314頁),且扣案丙○○協調資料亦載有「證 人范陳初子來里辦公室反應工地車輛及工程問題」等語(見 本院卷一第390頁)。是此部分事實,亦堪認定。 ⒊被告及乙○○確有檢舉、陳情本案工程大貨車違規情事,此為 被告所不爭執(見他二卷第314-315頁、第372頁、本院卷一 第473頁),且經證人戊○○莊博丞於調詢、偵訊及本院審 理時、證人林君瑋陳武鴻、陳忠憲、何政翰、靳豐銘、孫 偉傑於調詢及偵訊時、證人庚○○劉名洋、辛○○於偵訊時、 證人乙○○於調詢時證述明確(見他一卷第36頁、第274頁、 第285頁、第304頁、第313頁、他二卷第36-37頁、第51頁、 第59-62頁、第69-71頁、第97頁、第126-130頁、第137-138 頁、第141頁、第146頁、第154-158頁、第175-181頁、第19 0-195頁、第213頁、第223頁、第239-243頁、第258頁、本 院卷一第619頁、卷二第231頁、第237頁),並有新北市政 府人民陳情案件(案件明細)、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勤務指揮 中心受理各類案件紀錄單各1紙、力泰公司違規資料查詢明 細2紙、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 單1紙、員警LINE公務群組對話紀錄5紙、錦和所反毒通報網 LINE群組對話紀錄4紙、被告與陳武鴻之LINE對話紀錄1紙可 參(見他二卷第43頁、第103-121頁、第167頁)。此部分事 實,亦堪信為真實。
 ㈢被告取得如附表所示財物,並曾出價每坪17萬元欲購買本案 工程房屋
 ⒈被告於107年10月29日與庚○○協議後,取得如附表編號1至3所 示支票等情,為被告所不爭執(見他二卷第317頁、第368頁 、本院卷一第99-100頁),並經證人庚○○、乙○○於調詢、偵 訊時、證人許永壽於調詢時、證人戊○○於調詢、偵訊及本院 審理時、證人高富貴於偵訊時證述明確(見他一卷第24頁、 第34頁、第273頁、第285頁、第294頁、他二卷第255頁、第 300-301頁、本院卷二第227-228頁),且有如附表編號1至3 所示支票影本、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南銀行 )總行109年2月21日營清字第1090004112號函暨客戶資料整 合查詢、附表編號1、2所示支票影本、票據資料、華南銀行 109年3月11日營清字第1090005773號函暨如附表編號3所示 支票影本及票據資料各1份為憑(見他一卷第27頁、偵二卷 第261-268頁)。
 ⒉被告於108年3月21日向庚○○表示以每坪17萬元購買本案工程 房屋,為庚○○所否決,再於108年3月26日與庚○○協議,庚○○



同意支付300萬元,被告並於108年4月18日取得如附表編號4 所示支票等情,為被告所不爭執(見他二卷第328頁、第332 -333頁、第368頁、第373頁、本院卷一第100頁),並經證 人庚○○、乙○○、劉名洋於調詢、偵訊時、證人戊○○於調詢、 偵訊及本院審理時、證人陳炳坤劉振南於偵訊時證述明確 (見他一卷第25頁、第36-39頁、第274、276頁、第286頁、 第298頁、第303-304頁、他二卷第259頁、第265頁、第300- 305頁、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37194號偵查卷 一【下稱偵一卷】第50-51頁、偵二卷第12頁、第93頁、第9 5頁、本院卷二第234-235頁),且有如附表編號4所示支票 影本、被告與戊○○對話訊息、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108年7月15日中信銀字第108224839149532號函所附帳號0 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交易明細、108年7月26日中信銀字 第108224839161632號函暨所附帳號000000000000帳戶存款 交易明細、108年9月17日中信銀字第108224839198958號函 暨所附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支存 帳戶存款交易明細、109年1月2日中信銀字第1092248390012 19號函暨新臺幣存提款交易憑證、查詢作業結果、中和地區 農會109年2月6日新北市中農信字第1090100114號函暨附表 編號4所示支票影本、客戶基本資料查詢、客戶往來帳戶一 覽表、兆陽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00000000000000 帳戶存款歷史交易明細查詢、帳號00000000000000號支票歷 史交易明細查詢足憑(見他一卷第28頁、第55頁、第77-88 頁、第103-112頁、第129-133頁、偵二卷第219-249頁)。 ㈣惟按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2 款所指「藉勢或藉端勒索 財物罪」,係以行為人憑藉其本人或他人之權勢或假藉端由 ,施行恫嚇、脅迫,使人心生畏懼而交付財物為犯罪構成要 件。亦即犯罪行為人須施以強迫或恫嚇之積極方法,向人逼 勒財物,致使被害人畏怖生懼而交付財物,始足當之(最高 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655號參照)。倘被害人雖出於心中 畏懼而交付財物,然並非公務員施以一定之強暴、脅迫或其 他不法之積極行為,尚不能以本罪相繩。又該罪雖不以所藉 權勢事由在其職務範圍內或與其職務有直接關係為必要,但 以宣稱或表明其為公務員之身分或客觀上足認其係憑藉公務 員之身分,進而基於其權勢或假藉某種與其身分、權勢有關 之事由,施以恫嚇或脅迫,使人畏怖生懼而交付財物為必要 (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3655號判決參照)。而所謂勒索, 應限於以恫嚇或其它強迫手段不法取得財物,應兼具手段之 不法及所取得財物不法二要件,如所取得之財物係基於合法 之基礎者,即與此構成要件不合。經查:




 ⒈被告確因本案工程之施工受有損害
 ⑴砍伐竹林
  本案工程砍伐基地及鄰地竹林,被告認其受有損害,因而向 千德公司索取賠償乙情,業經被告於調詢、偵訊及本院審理 時陳述明確(見他二卷第317頁、第368-370頁、本院卷一第 100頁),並經證人戊○○、乙○○於調詢、偵訊時證述甚詳( 見他一卷第34頁、第273頁、他二卷第254頁、第265頁、第3 00頁),且有竹園遭砍伐照片12張、新北市○○區○○段000○00 0地號土地航照圖4張、竹林砍伐前後對比照片6張可查(見 他三卷第39-44頁、本院卷一第261-276頁)。又附表編號3 支票經註明支出用途為「竹子」,有該支票影本為憑(見他 一卷第27頁),足見千德公司確係因砍伐竹林所生損失賠償 被告相關款項。且查,千德公司亦曾因砍伐基地上植栽,賠 償他人款項,此經證人戊○○於調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證 人庚○○於偵訊時證述明確(見他一卷第33頁、第272頁、第2 84頁、偵二卷第57頁、本院卷二第242-244頁)。足見被告 因本案工程砍伐基地及鄰地竹林,認已造成其損失,因而與 庚○○等人協商後取得相關賠償,即難認其所取得財物有何不 法可言。
 ⑵占用鄰地
  被告以本案工程基地占用鄰地,其就該等鄰地亦有持份,因 而請求千德公司、庚○○處理等情,業經被告於調詢、偵訊及 本院審理時陳述明確(見他二卷第317頁、第327頁、第330 頁、第368-370頁、本院卷一第100-101頁),並經證人庚○○陳炳坤、辛○○、劉振南於偵訊時、證人乙○○於調詢及偵訊 時、證人戊○○林鑫宏於調詢時證述明確(見他一卷第284 頁、第297頁、第315頁、他二卷第254頁、第265頁、第300 頁、第302頁、偵一卷第50頁、第61頁、偵二卷第56頁、第1 14頁)。證人陳武鴻於調詢及偵訊時亦證稱:我有聽被告說 過本建案的建商有占用到他們的土地,跟我請教怎麼處理, 我請他走民事訴訟程序求償,到調解委員會調解或直接提告 等語甚詳(見他二卷第98頁、第128頁)。且有新北市中和 區盛昌段631、634、644、645、641、599、599-1、600、63 6地號土地所有權狀、本案工程占用鄰地照片、新北市○○區○ ○段000○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可查(見他三卷第37-3 8頁、第103頁、偵三卷第333頁、第343頁、第359頁、本院 卷一第251-252頁、第255-256頁、第259-2頁、第260頁、第 281-288頁)。又被告與戊○○於108年3月21日之對話紀錄, 被告稱:「這邊會對建設公司提出侵占土地的告訴、毀損房 屋的告訴」等語(見他一卷第55頁),益徵被告堅信本案工



程已占用其土地,其因而與庚○○協議賠償事宜並取得賠償, 亦難認其所取得財物有何不法可言。
 ⑶房屋受損
 ①被告曾以本案工程車輛進出,使其房屋有受損之虞,嗣並以本案工程大貨車進出,已造成其房屋受損為由,要求千德公司及庚○○處理等情,業經被告於調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陳稱:100萬元部分,包括本案施工可能造成房屋損害的預先保固基金,本案工程整地期間,戊○○就有派人來我家修漏水,108年4月間本案工程開始施工,許多35噸卡車進入,撞毀我家花壇,並造成閣樓漏水、與隔壁共用壁龜裂、漏水、大門外側、1樓地板龜裂,我主要怕結構受損,我有問結構鑑定師,鑑定要花費1、2百萬元,另外還要修繕,我自己估算就要300萬元,嗣我到劉振南辦公室談,他們要我撤回毀損告訴及市長信箱之投訴,我跟劉振南說我要300萬元,現在重車經過,因為我房屋結構本來就不是很好,要請技師來作結構鑑定,並加以維修,算起來就要200多萬元,他們還有占用到我其他有持分的土地,劉振南就問建商及營造廠,對方就說好等語甚詳(見他二卷第322頁、第326頁、第330頁、第375頁、本院卷一第100-101頁)。證人乙○○於調詢及偵訊時亦證稱:千德公司及優寶公司於107年9、10月間與我們協商,關於土地占用及重車經過房屋可能受損,我要求他們信託180萬元,做為房屋結構安全探勘及修繕,因為我在網路GOOGLE到,光是請結構技師來鑑定地基有無受損,就要100萬元,庚○○提議以現金補償,我表示現金150萬元,並立下協議書,但建商轉頭詢問被告是否可以拿少一點,被告提出100萬元,但大車不要進來,才不會影響周邊住家。107年底、108年初,我們房子陸續被撞,108年初工程車出入撞毀我的花圃,且後陽台開始漏水,洗手間磁磚破裂及滲水,後來千德公司及優寶公司找兆陽公司與被告協調土地占用營運及房屋毀損事宜,結果兆陽公司開立300萬元支票給被告作為補償金,前述100萬元是佔用土地及房屋鑑定使用,300萬元是房屋毀損漏水協調的費用等語明確(見他二卷第255頁、第258頁、第300-305頁)。此外,並經證人戊○○陳忠憲、庚○○、邱顯輝於調詢及偵訊時、證人林鑫宏於調詢時、證人辛○○、劉振南於偵訊時證述明確(見他一卷第33頁、第272-274頁、第284-285頁、第315頁、他二卷第140頁、第147頁、偵一卷第47頁、第50頁、偵二卷第11頁、第31頁、第49頁、第56頁、第62頁、第108頁、第122頁)。且有被告與戊○○之對話紀錄18張、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紙、財團法人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111年1月3日新北土技字第1110000001號函暨所附新北市建築物施工損壞鄰房事件處理程序修正草案條文、鑑定業務範圍及鑑定收費標準、新北市建築物工程施工損壞鄰房鑑定手冊1份、財團法人臺灣經濟科技發展研究院111年1月17日(111)經研良字第01021號函1紙可查(見他三卷第209-226頁、本院卷一第299-300頁、第516-590頁、第599頁)。而附表編號2支票亦經註明「修繕」,有該支票影本為憑(見他一卷第27頁)。足徵,被告確係以本案工程可能造成房屋損害及已造成房屋損害為由,向建商要求賠償。 ②又被告房屋確有裂縫、漏水情形,此經證人即潤意工程行負 責人己○○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當時估價時,發現頂樓地面 有裂縫,所以會漏水到樓下,房屋左側工作縫即房屋跟房屋 中間的接縫有分離,所以我們要在工作縫上施工,要做工作 縫的補強等語明確(見本院卷二第41頁、第44頁)。且有被 告住家照片1份、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施工前鄰房現況鑑定 報告書1份可查(見他三卷第65-96頁、本院卷一第317-349 頁、卷二第469-478頁)。而被告事後就其房屋之損害,延 請庭佑結構技師事務所進行結構安全鑑定之初勘及估價,請 潤意工程行己○○進行漏水修繕工程之估價,請安瑞碼居家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安瑞碼公司)進行房屋裝修之估價, 此經證人即庭佑結構技師事務所負責人寅○○、證人己○○、證 人即安瑞碼公司配合工班甲○○於本院審理時證述明確(見本 院卷二第12-27頁、第40-47頁、第136-145頁),並有庭佑 結構技師事務所出具之新北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結構 安全鑑定案報價單、潤意工程報價單各1紙及安瑞碼公司估 價單1份可查(見本院卷二第361-362頁、第459-464頁)。 足見,被告房屋確有受損,倘需進行結構安全鑑定、修繕及 裝修,確實需費甚鉅。
 ③證人陳武鴻於調詢及偵訊時證稱:我有聽被告說過本建案的 大車經過巷子造成他房屋損害而漏水,跟我請教過怎麼處理 ,我請他走民事訴訟程序求償,到調解委員會調解或直接提 告等語(見他二卷第98頁、第128頁)。又觀之被告與戊○○ 於108年3月21日之對話紀錄,被告稱:「我本來就不需要買 房子,是工程施工造成房屋的損害對我往後居住影響太大」 、「這邊會對建設公司提出侵占土地的告訴、毀損房屋的告 訴」等語(見他一卷第55頁)。而被告與辛○○之對話內容提 及「辛○○:……今日要給您回覆關於您家裏二樓陽台漏水修繕 及一樓花台破損修復等後續處理……」、「被告:主要35噸重 車不能再走,不然房子損壞依然發生」等語,有被告手機翻 拍照片可參(見他二卷第9頁)。足見被告主觀上確係認為 本案工程之施作造成其房屋受損。另新北市中和區錦昌里里 民亦有認本案工程之施做造成其等房屋受損,部分里民並因 而向被告陳情,此經證人壬○○、巳○○、丁○○於本院審理時證 述明確(見本院卷二第102-109頁、第120頁、第220-222頁 ),並有余文堉之陳報狀暨屋損照片在卷可查(見本院卷二



第159-167頁),益徵被告堅信係因本案工程之施工導致其 房屋毀損。再參照證人寅○○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屋主是說後 面有房子在興建,造成他們房屋結構的疑慮,我們其實可以 依據裂縫的斜度、位置判斷屋損的原因,臺灣是地震帶,都 有地震問題,我們可以判斷哪些是地震造成的、哪些是使用 性造成的、哪些是載重過大造成的,一般人沒有專業訓練過 沒有辦法判斷,結構技師、土木技師、建築師、大地技師, 有這方面的專業技能才有辦法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7-20頁 、第24頁)。姑不論本案房屋之損害是否係本案工程之施工 所致,以證人寅○○證述情節,一般人既無從判斷本案屋損之 成因,被告即無從辨別其房屋之損害是否本案工程之施作所 造成。其於本案工程整地期間及開工後,見因大貨車之通行 及撞擊其房屋,其房屋有漏水、裂縫之情形,認定與本案工 程之施做有關,因而向建商請求賠償,所取得財物自無不法 可言。
 ⑷被告係因認本案工程之施工造成其房屋受損,因而出價以每 坪17萬元向庚○○購買新屋
  被告於調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供稱:108年4月間本案工程 開始施工,有許多35噸卡車進入,多次撞毀我家花壇,造成 房屋漏水、龜裂,我跟庚○○討論過程中,庚○○說如果卡車經 過讓我房子倒的話,他們願意賠我1間,我要求以成本價買 房,他們不願意等語明確(見他二卷第317頁、第326-327頁 、第332-333頁、第368-373頁、第376頁、本院卷一第101頁 )。證人乙○○於調詢及偵訊時亦證稱:107年底、108年初, 我們房子陸續被撞,因為房屋受損、漏水、我們想跟他們買 房子,當時庚○○說成本價是每坪13萬元,所以我們提出以每 坪17至18萬價格向他們購買2戶各40坪的新屋,他們不同意 ,至於後續派出所員警去工地現場開單與前述購屋無關聯性 ,我是因為房屋毀損才提出購買新屋之要求等語(見他二卷 第255頁、第258頁、第300-305頁)。證人庚○○於偵訊時亦 證稱:被告跟我提到,乙○○說他們的房子因為我們施工有受 損,想說乾脆跟我們買房子,並說他想要兩戶80坪,我跟他 說大約是1坪45到50萬元,我可以每坪便宜5萬元給他,之後 被告又找我說要跟我談價格,當天我就跟我父親、弟弟一起 到里辦公室,被告及乙○○說要每坪17萬跟我們買,我們跟他 解釋,不可能用這樣價格販售,所以就沒有談成等語(見他 一卷第286-287頁)。此外,並有被告與戊○○之LINE對話紀 錄截圖1紙可查(見他一卷第55頁)。足徵,被告此節所辯 ,當信為真實。其既因房屋受損擬向庚○○購買房屋,縱使出 價金額低於市場行情,亦屬協商過程之一環,雙方既協議不



成,交易亦未完成,被告復未使用其他手段強使庚○○售屋, 自難逕認其有何手段不法或取得財物不法之情形。 ⑸況108年3月26日協議以300萬元和解部分,除房屋受損及本案 工程占用被告土地之賠償外,尚包含被告需撤回對建商之毀 損告訴及市長信箱之投訴,此經被告於調詢、偵訊及本院審 理時供稱:108年4月間本案工程開始施工,大貨車多次撞毀 我家花壇,造成房屋漏水、龜裂,且本案工程另占用我的土 地,我提告毀損,並投訴市長信箱,嗣我到劉振南辦公室談 ,他們要我撤回毀損告訴及市長信箱之投訴,我跟劉振南說 我要300萬元,包含房屋結構鑑定、維修及占用土地的費用 ,建商跟營造廠的人就說好等語(見他二卷第327頁、第335 頁、第373頁、本院卷一第101頁)。證人乙○○於調詢及偵訊 時亦證稱:108年初工程車出入撞毀花圃,造成後陽台漏水 ,洗手間磁磚破裂及滲水,我們要求千德公司及優寶公司處 理未獲置理,所以我兒子投訴市長信箱,内容為千德公司占 用土地營運,被告也投訴市長信箱,内容是我擬出來請我女 兒打,內容為千德公司毀損新北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 房屋,後來千德公司及優寶公司找兆陽公司與被告協調土地 占用營運及房屋毀損事宜,結果兆陽公司開立300萬元支票 給被告作為補償金等語(見他二卷第259頁、第302頁)。證 人陳忠憲於調詢時證稱:被告於108年間有來派出所報案, 說本案工程的砂石車進出巷口時,撞到他家的圍牆,所以請 派出所的員警前去他家查看圍牆,但當時本案工程已收工, 當下無法處理,隔數日後,承辦員警去現場查看後,回來有 提及,被告和建商已達成協議,因此,被告也不提告等語( 見他二卷第140頁)。證人戊○○於調詢時證稱:我們是在108 年4月18日跟被告簽立2份協議書,1份是送到工務局撤銷鄰 損告訴,另1份是被告有收錢的這份協議書等語(見偵二卷 第56頁)。證人劉振南於調詢時證稱:108年4月17日前其實 建商就已經跟被告討論要怎麼解決這個問題了,建商就有答 應被告要支付300萬元。我還特地拜託被告一定要發文到新 北市政府撤銷他之前的鄰損告訴等語(見偵二卷第75頁)。 此外,且有被告向市長信箱投書陳情資料、新北市政府工務 局108年4月25日新北工施字第1080706756號函暨優寶公司10 8年4月19日優108(中)字第0000000-0號函所附和解書、10 7年房屋稅繳款書、被告身分證影本、新北市政府工務局108 年4月1日新北工施字第1080571552號函暨新北市政府人民陳 情案件(案件明細)各1份可查(見他三卷第149頁、偵三卷 第247-259頁)。被告因主觀上認為本案工程之施工,其權 利受損,因而提出毀損之備案及投訴市長信箱,所為旨在保



護自己權利。其於庚○○等人與其協議時,接受庚○○等人條件 ,於獲取如附表編號4所示財物時,並撤回毀損之備案及市 長信箱之投訴,難認其取得上開財物有何不法,自難以藉勢 藉端勒索財物罪相繩。
⑹本案無從認定被告有以過路清潔費勒索千德公司及庚○○ ①公訴意旨雖認被告索取之100萬元,部分款項為被告藉勢勒索 之過路清潔費云云,雖據證人戊○○於調詢、偵訊及本院審理 時、證人庚○○於調詢及偵訊時、證人高富貴於偵訊時證述明 確(見他一卷第23頁、第34頁、第273頁、第285頁、第294 頁、偵一卷第11頁、本院卷二第226-227頁、第244-246頁) 。然為被告所否認,辯稱:我並沒有說施工之後會造成環境 汙染所以要支付過路清潔費,我之所以找他們來,都是為了 處理竹林、占用土地及房屋損害之預先保固的事情等語(見 他二卷第323頁、本院卷一第100頁、第473頁)。證人乙○○ 於調詢時亦證稱:當時與戊○○協商時,並沒有向戊○○提到過 路清潔費,我只希望他將我毀損的房屋恢復原狀,戊○○只有 提到要給20萬元贊助辦理里民活動,我沒辦法全權幫里民處 理,我只處理我自己家中受損及土地被占用的問題等語(見 他二卷第260-262頁)。則被告於107年10月29日協議時,有 無以過路清潔費為由,向庚○○等人勒索財物,已有可疑。

1/3頁 下一頁


參考資料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