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13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振宇
具 保 人 王筱筑
選任辯護人 翁偉傑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王筱筑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 由
一、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第1項)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 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 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第2項)前項規定,於檢 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 。」,同法第119條之1第2項規定:「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 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 「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二、被告王振宇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於偵查中經 具保人王筱筑依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 幣3萬元,而提出現金具保釋放在案,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 署暫收訴訟案款臨時收據、國庫存款收據書各1紙在卷可佐 (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25777號偵查卷第65 頁反面、66頁正面),茲因被告於本院110年度訴字第213號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審理時,經合法傳喚,並通知具 保人督促被告到庭應訊,被告均無正當理由而未遵期到庭, 具保人並表示被告先前去往柬埔寨後即已失聯,不知歸期乙 情,此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1紙在卷可佐,而被告確於111年 4月1日出境,至今並未返國乙情,亦有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 1紙在卷可佐,顯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 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詹蕙嘉
法 官 劉明潔
法 官 劉容妤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昀真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