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65號
聲 請 人 郭宜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7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5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民事庭法官 李言孫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莊何江
支票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000165號 編號 發票人 暨負責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蔡清和 彰化第一信用合作社彰美分社 110年11月10日 123,740元 C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