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791號
CHDV,111,訴,791,20220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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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791號
原 告 永豐宮
法定代理人 陳秉煌
訴訟代理人 陳妏瑄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夏麗玉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請求
分割兩造共有坐落彰化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
)。查原告於民國110年4月9日以新臺幣(下同)3,822,000元買
賣取得系爭土地應有部分3分之1等情,有土地建物查詢資料、內
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列印結果在卷可稽。故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即應依原告就系爭土地應有部分於起訴時交易市價,
核定為3,82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917元,扣除原告起
訴時繳納10,350元,應補繳28,56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
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歐家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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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