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768號
CHDV,111,訴,768,2022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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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768號
原 告 尤順志&ZZZ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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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ZZZ; &ZZZZ; &ZZZZ; 0○○○○○○○○○○○執行中)
上列原告與被告余允寬等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 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 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 有明文。
二、查原告未於起訴載明請求賠償金額,致本院無從核定本件裁 判費用,亦未於訴狀內載明訴訟標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具體原因事實等,經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4日以111年補字第 400號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14日內補正,此裁定於111年7 月8日送達予原告,惟原告迄今仍未按本院裁定補正上開事 項,此有送達證書在卷足憑,依前揭規定,原告之訴不合法 ,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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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