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整地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441號
CHDV,111,訴,441,20220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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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441號
原 告 蔡問津

蔡敏
碧珠
蔡碧霞
蔡碧桂

蔡禹鋒

洪蔡碧蒓

蔡雅玲

蔡珠如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振芳律師
被 告 林仁義
林宥權(原名:林榮權林揚耀

林榮秋
林映岑


林園婷
林慶旺
林泳儀
林炎明
黃林瓊烟
林勝樺
盧林養
盧榮豐
盧榮楠
盧寶春
盧彩合
盧榮坤

上 六 人
訴訟代理人 林耿鋕律師
被 告 王俊彥

王俊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調整地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被告王俊彥送達不合法、未將 民事起訴(更正狀)送達被告林泳儀等情事,故有再開辯論 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並請兩造於民國111 年9月25日前提出爭點整理狀(繕本請逕送對造),並就彰 化縣○○市○○段000○000○000地號土地之租金調整究以申報地 價新臺幣(下同)2,480元、2,320元或申報地價3,720元、3 ,480元為計算基礎為宜一事,表示意見,另請原告提出彰化 縣○○市○○段000○000○000地號土地之地籍異動索引(姓名、 身分證字號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嘉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曾靖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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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