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通行權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185號
CHDV,111,訴,185,202208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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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85號
原 告 施淑暖
尤志盛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才加律師
被 告 陳謙

陳慶源

陳沛然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秀雯

被 告 陳振凱

陳註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謙等人之間請求確認通行權等事件,原告起訴
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7,335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鑑
定結果,核定為新台幣4,390,585元(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台幣44,560元,尚欠新台幣27,2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翌日起
10日內補繳新台幣27,225元,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許雅涵
附表:
地號 通行權增值 埋設管路增值 開(鋪)路增值 合計 2967-2 534,718元 348,729元 1,394,915元 2,278,362元 2967-3 231,847元 151,205元 1,340,681元 1,723,732元 2967-4 36,620元 23,883元 327,988元 388,49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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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