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482號
原 告 楊峪翔
訴訟代理人 江昱勳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雅清等二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
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逕以裁定駁回
其訴:
一、提出原告及被告林雅清(女)、蔡忠君(男)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
二、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
同)7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請如期繳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