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465號
原 告 曾昶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藍潔國際開發有限公司等間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
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
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
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 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又優先承買權為財產權之一種,
其因此涉訟,自應就其爭買之標的物價額計算裁判費用(最高法
院100年度台抗字第483號裁定意旨參照)。本件訴訟標的以系爭
土地彰化縣○○鄉○○段00○0○00○00地號(後合併為81之2地號)價
額為計,核定為新台幣(下同)7057萬4400元【計算式:面積98
02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7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萬3104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提出未合併前之彰化縣○○鄉○○段0000○00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
謄本(勿省略)及其地籍圖謄本。及未保存登記門牌彰化縣○○鄉○○
路000號彩色照片(前後等不同角度呈現)。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費用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內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及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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