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459號
CHDV,111,補,459,20220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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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459號
原 告 建瓏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珍
訴訟代理人 卓岳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浚璋凃志政之遺產管理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
正,逕以裁定駁回其訴:
一、提出彰化縣○○市○○段000○000○000地號土地,及同段223建號
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資料均不可遮掩)及清晰之上
開建物成果圖、現況彩色照片。
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136萬72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台幣1萬4563元,請如期繳納。。
三、說明遺產管理人陳浚璋凃志政之關係為何?並附具相關證
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費用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內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及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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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建瓏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