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442號
CHDV,111,補,442,202208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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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442號
原 告 張芫琿 址:臺中市○區○○○道0段0號6樓之1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崇仁等二人間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
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
或未繳費),將以裁定駁回其訴:
一、提出彰化縣員林市新中州段1136-6、1136-7、1136-8、1136
-9(下合稱系爭土地)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地號全部
)、地籍圖謄本及異動索引(以上資料均不可遮掩),另請陳
明上開土地使用現況為何?。
二、依前開資料,補正被告蘇○○(N124*****6)之戶籍謄本正本
(資料勿遮掩)。
三、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先位聲明主張被告間
就系爭土地買賣關係不存在(無效);備位聲明請求被告張
崇仁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155萬元,觀諸原告前開先
備位聲明,核屬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但書「但所主
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
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規定之情形,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應就上開訴訟標的擇一價額最高者定之。經核備位聲明金額
應屬較高,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核定為155萬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萬6345元,請如期繳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費用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內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及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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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