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441號
CHDV,111,補,441,20220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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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441號
原 告 劉采芬
訴訟代理人 鍾傑名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便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21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逕以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597萬361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萬202元,請
如期繳納。
二、提出本件土地共有人陳茂樹、陳茂昌、康朝楊康朝欽、康
瑞合、陳樹水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手抄本、繼承系統
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以上資料記事欄
,均請勿遮掩)。
三、倘前項之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其除戶謄本正本、
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按被告
人數提供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費用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內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及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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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