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之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436號
CHDV,111,補,436,20220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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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436號
審原告 陳老建
陳楷楨
陳楷豊
上列原告與被告彰化縣二林鎮公所等人間請求損害償事件,再審
原告對於本院民國111年4月28日109年度重訴字第46號判決提起
再審之訴,未繳納裁判費。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
第77條之13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定有
明文。又再審之訴形式上雖為訴之一種,實質上為前訴訟程序之
再開或續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67
萬6467元,應徵再審裁判費13萬238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規定,再審原告等人應於收受本裁定10日內,向本院
補繳,逾期未繳,將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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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