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409號
CHDV,111,補,409,202208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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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409號
原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坑周秀琴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
送達翌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逕以裁定駁回
其訴:
原告曾對被告陳志龍之繼承人即陳抗、周秀琴聲請發支付命令
(本院111年司促字第3055號),惟被告已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87萬650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58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908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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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