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更字第79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卓欣怡
代 理 人 陳銘傑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卓欣怡自中華民國111年8月26日下午16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按協商或調解成立者,債務人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但因不 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者,不在此限。第75條第 2 項所定債務人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 必要生活費用之餘額,連續3 個月低於更生方案應清償之金 額者,推定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之規定,於前項但書情形 準用之。本條例施行前,債務人依金融主管機關協調成立之 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 機制與金融機構成立之協商,準用前二項之規定。消費者債 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7項、第8項及第9項分別定有明文。次 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且無擔保或無 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者,於法 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觀 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規定自明。又法 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 發生效力。法院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 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 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復為同條例第45條 第1項、第16條第1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積欠無擔保或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債務 總額443,527元,前經本院前置調解不成立(本院111年度司 消債調字第80號)。聲請人從事打零工,每月薪資約20,000 元,而聲請人每月生活必要支出為14,866元,並已結婚,須 扶養子女1人每月支出7,973元,而該名子女為身心障礙者, 每月受有補助3,000元,聲請人已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近3 年無從事任何投資,聲請前2年內無任何無償行為害及債權 人之權利,亦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故聲 請准予裁定開始更生程序等語。
三、經查:
㈠聲請人於本件更生聲請前,業已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
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而於97年間與最大債 權銀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成立協商,還款協議為月繳14,263 元、分60期、年利率9.88%,97年12月起繳款,99年6月30日 毀諾等情,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民事陳報狀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民事陳報狀可稽,依前開法條規 定,聲請人既曾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達成協商,其向 本院聲請更生程序,依法須符合不可歸責於己致履行顯有重 大困難之事由之要件,方為適法。
㈡經查,聲請人月薪如以20,000元計算,扣除97年臺灣省每人 每月最低生活費為9,829元後,僅餘10,171元,足徵聲請人 確實無力負擔每月應償還協商款項14,263元,堪認聲請人可 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必要生活費用之餘額,已連續3個月低於 協商方案應清償之金額,依首揭規定,應推定有不可歸責於 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應仍得聲請更生。
㈢又查,聲請人之主張,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財產及收入狀 況說明書、債權人債權名單、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 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 清單、108及10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調解不 成立證明書、身心障礙證明等為證,並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 勞保與就保資料(查無資料)、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 明細表;向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北斗稽徵所查詢聲請人109、1 10年度所得資料等在卷可稽。則聲請人其每月薪資20,000元 ,縱使加上每月受有補助3,000元,然扣除每月生活必要支 出14,866元及子女扶養費7,973元後,僅餘161元可用於清償 債務,然聲請人所積欠債務達441,260元以上(已陳報債權 者,有台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8,794元、中國信託商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8,692元、陽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38, 733元、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2,227元、臺灣新光商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3,429元。另聲請人自陳星展商業銀行 49,385元),已形同無清償能力,此外並無其他較有價值之 財產可供清償,堪認聲請人確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又其 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亦未逾1,200萬元,復未經法 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此外,復查無聲請人有同 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 事由存在。從而,聲請人聲請更生,應予准許,並依前開規 定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四、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111年8月26日下午16時公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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