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家繼訴字,111年度,42號
CHDV,111,家繼訴,42,20220818,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繼訴字第42號
原 告 周克志

周倩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十四日內,具狀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 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書狀及 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 ,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19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另按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 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 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249條第1 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此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之規定 ,於家事事件亦有適用。
二、按原告請求分割被繼承人周海雄之遺產,乃訴訟標的對於共 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之固有必要共同訴訟,應將所有 未主張分割遺產之繼承人列為共同被告,其當事人適格始得 謂無欠缺,然原告未於起訴狀記載全部適格被告之完整姓名 、住居所,起訴程式即有欠缺。又按民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 產分割,係以整個遺產為一體為分割,並非以遺產中個別之 財產分割為對象,亦即遺產分割之目的在廢止遺產全部之公 同共有關係,而非旨在消滅個別財產之公同共有關係,其分 割方法應對全部遺產整體為之(最高法院95年台上字第1637 號判決要旨參照)。本件原告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應對全體 繼承人以全部遺產整體為之,然原告未於起訴狀指明被繼承 人周海雄之全部遺產為何,亦未將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載明 於起訴狀,依前揭說明,其起訴程式顯有欠缺。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 官 沙小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項珮欣


附表:
一、查報全體適格被告之完整姓名、住居所,暨提出載明全體適 格被告姓名、住居所之起訴狀。 
二、查報被繼承人周海雄全部遺產,並以起訴狀載明應受判決事 項之聲明(應以全體遺產為訴訟標的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
三、依被告人數檢附依附表一、二所示事項更正之起訴狀繕本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