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救字第35號
聲 請 人 陳曉萍
相 對 人 陳畯瑋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請求離婚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家事事 件法第51條,自準用於家事訴訟事件。又經分會准許法律扶 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 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八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二、聲請人請求離婚等事件,現由本院110年度婚字第118號、11 1年度家親聲字第176號家事訴訟等事件審理中,因無資力支 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理由,經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彰化分會申請法律扶助,並經該分會准予法律扶助在案,業 據聲請人提出法律扶助基金會彰化分會資力審查詢問表、法 律扶助申請書、審查決定通知書、審查表、中低收入戶證明 書、准予扶助證明書等影本為證,且難認有顯無理由之情形 ,揆諸前段說明,本院應准聲請人本件訴訟救助之聲請。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詹秀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憶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