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家救字,111年度,32號
CHDV,111,家救,32,202208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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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救字第32號
聲 請 人 蔡忠仁

代 理 人 王素珍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蔡江陸


代 理 人 陳頂新律師
複代理人 陳相懿律師
相 對 人 蔡江威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111年度家親聲字第147號
),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 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 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又按家事事件法就費用之徵 收及負擔等項並無規定,其中家事訴訟事件準用民事訴訟法 之規定(該法第51條規定),固得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訴訟 救助之規定,惟家事非訟事件,僅於該法第97條規定準用非 訟事件法,而非訟事件法對訴訟救助則漏未規範,自應類推 適用民事訴訟法第107條以下有關訴訟救助之規定,此有最 高法院101年度第7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再按經財團 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 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 ,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 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請求給付扶養費等事件,本應於聲請 起繳交裁判費用,惟因聲請人無資力可繳交裁判費用,業經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彰化分會審查通過,並准予法律扶 助,且聲請人非顯無勝訴之望,爰聲請訴訟救助等語。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 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10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 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等以為釋明。復經本院 審閱111年度家親聲字第147號請求給付扶養費卷宗,可見聲 請人對相對人提起給付扶養費事件尚非不合法,亦無不經調



查即知其應受敗訴裁判之情事,聲請人之聲請非顯無勝訴之 望。從而,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本件訴訟救助,洵無 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美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   日 書 記 官 林子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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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