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繼字第1194號
聲 請 人 許素麗
林宸維
林佩筠
林泓谷
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林永承死亡,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分別係被繼承人林永承(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彰化縣○○
鎮○○路○段000巷00弄00號)之配偶及子女,均為繼承人。被
繼承人於民國111年5月5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及提
出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等件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
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之翌日
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
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繼承人應向法院陳報償
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
四、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林永承之遺產負擔。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怡君